对账单复印件存疑 录音鉴定还原事实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5月底,原告刘飞与被告王华发生销售粉煤灰的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一份是从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底,另一份是从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底,双方约定了货物价格、交货数量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刘飞共支付货款400余万元,最后经全面核算,认为王华提供的货物价值360余万元,故起诉王华返还多付的货款40万元。而王华认为第一份合同双方货款已经结清,第二份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刘飞尚结欠21余万元,于是对刘飞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支付未结清货款。
法院依法对本诉和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提交了交易期间的对账单及相关发票,经双方仔细核对,大多数票证不存在异议,但对被告王华举证的一张对账单复印件,因其一时难以找到原件而无法提供,原告刘飞对此不予认可。然而,做事一向谨慎的王华曾对双方交易时的谈话进行了录音,但原告刘飞又对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了异议。于是,王华申请法院要求对录音进行鉴定。经权威机构鉴定,证实了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原了当时双方交易过程以及付款的情况。承办法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了调解,经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工作,最终原告刘飞要求自行和解,作出了撤回诉讼的决定。
法官析法: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即使提供相关复印件时,也应与原件核对无异。对于原件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原件时,只要证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亦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复印件,虽无法提供原件证实,但其提供的录音经鉴定后,能够客观反应事实。本案虽以撤诉结案,无疑录音鉴定结论为此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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