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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范围
  
  凡出生六个月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生效30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基本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批注载明的每日津贴标准及有效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不超过90日,每报单年度累计不超过180日)
         2。重症监护津贴: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因治疗需要接受重症监护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批注载明的重症监护津贴标准及重症监护日数给付重症监护津贴(每报单年度累计不超过30日)
         3,外科手术津贴: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接受外科手术治疗,本公司根据保险单或批注载明的手术津贴标准和被保险人接受的外科手术类型(附表2)给付外科手术津贴。同一器官或同一部位相近手术以附表2列出手术标准执行。被保险人若同时接受两种以上的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等级高的手术标准给付。
         二.特约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未特约投保,本公司不承担该种保险责任):
康复津贴: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批注载明的康复津贴标准及有效住院日数给付康复治疗津贴(每保单年度累计不超过60日)
     三.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每一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津贴有效住院日数累计达到180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终止。
         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每一被保险人重症监护日数累计达到30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每一被保险人康复治疗(特约)有效住院日数累计达到60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有效住院日数的确定
     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扣除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免赔日数计算有效住院日数。若两次以上(含两次)因同一原因住院间隔不超过30日,本公司按一次住院计算有效住院日数。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运动期间;
    7、被保险人从事赛马,赛车,潜水,跳水,空中飞行,登山,攀岩,武术,拳击,摔交,特技表演及探险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8、疗养以及非医疗必需的住院检查或治疗,修复,安装假齿或美容,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整形手术除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先天性疾病,精神分裂症或特定传染病;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及由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15、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责任致使其住院诊疗;
    16、被保险人因特别约定除外责任所致的住院诊疗行为;
    1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30日内发生的疾病引起的住院诊疗行为(依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续保的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终止日前30日内,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 保险计划和保险费
  一、投保人经与公司约定可选择四种保险计划之一(保险计划见附表一)。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书;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资料。
 四。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如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形。
    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单年度:是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次年的对应日的期间(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指续保起始日至次年对应日的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重症监护(ICU):医院内将病人集中起来加强监测治疗的单位。ICU主要任务是对危重病人提供高水准的医疗护理服务,最大限度地抢救病人的生命,改善其生存质量。通过对病人内环境及各重要脏器功能全面监测和及时有效的治疗,从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率,降低病死率和提高抢救成功率,治愈率。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特定传染病:特指下列法定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疫情情况。
   甲类: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
   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膜炎、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疟疾、班疹伤寒、回规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
  地方病:某种疾病只在一定地区内或人群中不断发生。新病例来自本地。与特定地区的地质、地貌水土、气候等因素密切相关,并在条件相似地区蔓延流行。各地地方病种的确定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公布为准。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h-当期已经过天数)÷h
 
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保险计划表                     货币单位:元
保险责任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计划四
住院医疗津贴
人民币/
30
60
90
120
免赔日数
3
3
2
2
重症监护津贴
人民币/
60
120
180
240
手术津贴
复杂手术
900
1800
2700
3600
大手术
750
1500
2250
3000
中等手术
600
1200
1800
2400
小手术
300
600
900
1200
康复津贴(特约)
人民币/
15
30
45
60
 
保险费率表
基本责任保费
年龄组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计划四








0-5
107
112
214
223
370
386
494
515
6-15
102
71
203
142
343
241
458
321
16-20
61
41
122
82
199
135
265
180
21-25
61
53
123
107
198
174
265
232
26-30
79
94
158
189
258
311
344
414
31-35
95
121
190
241
309
396
413
528
36-40
112
140
224
280
366
459
488
613
41-45
137
160
274
320
450
525
599
700
46-50
188
197
376
393
614
647
819
863
51-55
264
246
528
492
862
811
1150
1082
56-60
347
318
694
635
1134
1045
1513
1394
61-65
452
402
905
803
1478
1320
1971
1760
 
特约责任保费
年龄组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计划四








0-5
39
45
79
91
141
159
188
213
6-15
36
26
72
51
126
90
168
119
16-20
17
11
33
22
57
37
76
50
21-25
16
15
32
29
54
50
72
67
26-30
23
32
46
63
78
108
105
144
31-35
29
41
59
82
99
139
132
186
36-40
36
50
72
100
122
168
163
224
41-45
47
59
94
118
158
198
211
263
46-50
64
76
129
151
216
254
288
338
51-55
92
98
184
195
309
327
412
436
56-60
124
126
249
251
416
420
555
560
61-65
166
159
331
318
553
531
737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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