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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不可忽视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近期不少读者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政策,本期将就此话题,结合一些法规政策,给读者朋友进行讲解,同时也希望能够帮助有关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从中了解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典型案例
     老工伤鉴定后的费用谁“埋单”
     林先生1974年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因处理流氓破坏案件遭到报复,造成左侧肢体偏瘫、外伤性视神经萎缩及癫痫等后遗症。1991年林先生从单位退休,每月养老金980元,单位又按因公致残标准每月支付护理费120元。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的规定,2006年2月10日,林先生所在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老工伤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林先生为伤残3级,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林先生自鉴定结论出台次月起,每月可获伤残津贴1626元,护理费610元。(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专家提醒】
     为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该通知明确规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按照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除外)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费用不实行浮动费率办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支付老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总额,核定用人单位在下一年度应当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性缴纳。
   
     图文案例
     这个责任要由老板来承担
     1、四毛的同事小王在加工铺路砖时,不小心左手指骨关节被压成粉碎性骨折。
     2、小王被四毛和老板送进医院后,发现该医院费用太贵,于是就转送到了另一家小医院,结果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
     3、医疗期结束后,四毛提醒小王向老板提出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老板只肯“私了”。
     4、四毛了解到,原来老板没有为小王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想以此逃避责任。
   
   
     【点评】
     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由于没有为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想以“私了”的方式进行解决,这是一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可能埋下今后纠纷隐患的做法。对此,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并可以主动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拖延不肯认定的,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认定。然后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向所在单位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根据鉴定结果,向没有缴纳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提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的经济赔偿。 法规链接
     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对比
     2004年7月1日,为配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本市出台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扩大至所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都包括在内。
     ? 《办法》规定1至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2级伤残的为22个月;3级伤残的为20个月;4级伤残的为18个月。另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2级伤残的为85%;3级伤残的为80%;4级伤残的为75%。伤残津贴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老工伤1—4级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则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 《办法》规定5—6级工伤人员,继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6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老工伤人员按政策规定,致残5级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未涉及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双方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老工伤人员鉴定为致残1—4级后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工伤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办法》对于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人员死亡前本人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如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老工伤人员则以因工死亡人员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为:供养1人25%,2人40%、3人及以上50%,最低不低于290元/人/月。
     劳动保障部门针对新、老工伤人员不同的工伤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出台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与有关当事人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争议的,可自2005年4月1日起的一年内,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问必答】
     申请鉴定的费用由谁出
     问:最近听说可以通过街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我身体一直不好,想做个鉴定,请问申请鉴定的费用由单位承担,还是由我自己支付?
     答:患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如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伤残程度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不服伤残鉴定可申请重新鉴定
     问:我在单位工作期间被机器压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为工伤10级,我认为不应该是这个等级,应该更严重一点,我是不是能够再次申请鉴定?费用谁来支付?
     答: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执行,做出最终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符的,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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