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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登记(外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4A008-01
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登记(外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建委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办公地址: 和平里北街2号
乘车路线: 13路、62路、116路、117路、674路、684路和平街北口站下
联系电话: 64409616
监督电话: 63987624
相关网址: //www.bjjs.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商品房预售登记(外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一致;
2、该商品房在预售许可核准的范围内;
3、该商品房未经预售登记;
4、该商品房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

二、 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3、预购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预购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并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双方共同申请,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变更预售标的物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应当签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协议,由双方共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解除预售登记手续,提交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以及原预售合同。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核同意的,在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备案章
2、对审核不同意的,制发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建委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办公地址:和平里北街2号
3、乘车路线:13路、62路、116路、117路、674路、684路和平街北口下
4、联系电话:64409616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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