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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03    作者:闫国田律师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不适宜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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