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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2B077
事项名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局)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土地利用中心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gt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
(1)转让宗地的具体位置(部位)和面积,包括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
(2)转让宗地的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情况;包括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受让方、出让的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地价款缴纳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
(3)开发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的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土地及工程现状等;
(4)签订出让合同后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5)房地产抵押的情况;
(6)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双方、转让价格等;
(7)是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8)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订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
2、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退申办人。
3、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契税缴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业务受理部门、土地利用中心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tj.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范本)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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