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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内容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其他所得是指除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于上述所得,或以收入总额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后按一定比例计税,或以收入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税。

  检查时要注意的问题:

  1.对劳务报酬所得,检查有无少报或者隐匿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等项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需要注意的一个特别问题是: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2.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检查有无少报、匿报提供或转让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所取得的收入。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对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稿酬所得,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检查有无隐瞒债权、股权而少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股权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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