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如何防范特许经营法律风险(二)

发布日期:2012-06-05    作者:110网律师
二、违反备案制度的法律风险
    条例第8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首先,如果特许人没有履行备案义务,将面临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条例第25条规定,特许人违反第8条规定的备案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其次,如果特许人的备案信息存在虚假或隐瞒重大事项,将可能对相对人(如被特许人)构成欺诈,特许人将面临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的风险。
   
三、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行政处罚风险。条例规定,如果特许人违反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规则,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其次是赔偿风险。条例规定,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条例关于信息披露的赔偿责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得到执行的。
    再次是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特许人违反条例的规定,不进行信息披露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或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的沟通,如下问题得到确认:第一,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提供相关文件给被特许人阅读的形式为有效;第二,续订特许经营合同同样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