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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特许经营法律风险(一)

发布日期:2012-06-05    作者:110网律师
特许经营法律风险有其内在规律。本文简要分析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基本形式,并提出了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违反准入制度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违反特许经营准入制度可能会导致遭受行政处罚以及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等法律风险。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企业”才有资格作为特许人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人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组织能力和拥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的企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和年检制度),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政府、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对特许人进行管理、引导和监督。因此,对于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如个体工商户、培训学校、技术中心、科研院所等),是没有资格以特许人名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其次,虽然商标法并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鉴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条例规定特许人一定要拥有“注册商标”,并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第一要素。可见,条例十分重视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突出地位。因此,特许人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特许人的条件,面临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再次,特许人应该拥有成熟的商业模式、相关的服务能力以及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家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何谓“成熟的经营模式”,没有定论。但是,经营模式是否成熟,还是可以从若干方面进行考评的。例如:是否拥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及直营店的经营年限、是否拥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手册等等。特许人具备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特许制度的建立、人才配备、产品配送、培训、督导等方面。因此,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将面临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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