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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模范国际法――在中国国际法年会大会上的讲话(提纲)

发布日期:2012-06-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WTO;国际法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昨天,也就是5月25日,中国宣布在WTO起诉美国的反补贴措施。中国认为,美国在22类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在公共机构认定、补贴专向性、补贴利益计算、可获得事实、出口限制措施构成补贴以及“双重救济”等方面,不符合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1]这是中国在WTO提起的第9个案件。[2]也就是说,中国加入WTO十年来,已经有了9个作为原告的案件。与此同时,中国也有了15个作为被告的案件。[3]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手段,已经成为常态。

中国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其裁决都得到了尊重。例如,2009年中国诉美国的“禽肉案”,WTO专家组认定美国限制中国禽肉进口的措施不符合《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等WTO协定,而美国国会在次年的法案中就对这种措施进行了修改。[4]又如,2008年中国诉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WTO上诉机构认定美国对中国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有可能造成“双重救济”,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而美国在2012年的立法中,就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同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时候,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双重救济”。[5]再如,2009年中国诉欧盟的“紧固件反倾销案”,WTO上诉机构认定欧盟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欧盟在2012年开始修改这一法律。[6]

中国作为被告,如果某些措施被认定不符合WTO协定,中国也认真执行了裁决。例如,2007年美国诉中国的“知识产权案”,WTO专家组认定《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中国在2010年就修改了这一条款。[7]又如,2007年美国诉中国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有关管理进口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加入WTO承诺,而中国在2011年修改了《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且在2012年初与美国就电影进口问题签订了临时协议。[8]再如,2006年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中国的“汽车零部件案”,涉及中国有关“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的一系列政策,而在WTO上诉机构认定这些政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承诺后,中国就修改了这些政策。[9]

以上只是几个涉及中国的案件。在从事WTO争端解决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感到,WTO是“管用的”,是模范国际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WTO是管理贸易的,并且在贸易领域建立了一套国际规则。贸易是当今世界国际交往最为频繁、最为主要的形式。在国家领导人的互访和首脑峰会中,贸易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议题。而WTO所建立的国际规则,例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等,是所有WTO成员共同认可的。因此,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二战以后的世界和平,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没有演变成各国之间的贸易战,都有WTO的贡献。我们认为,能够在一个主要领域内建立秩序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第二,WTO的决策机制,是“全体一致”(consensus),也就是“一国一票”,所有协议都经每一个成员同意才能生效。成员之间的平等,增强了WTO的“公信力”。这与谁的块头大或者谁更有钱谁的决策权就大的机制有本质区别。我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第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有效的。这套机制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成员起诉,WTO就必须受理案件。这套机制还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WTO就可以授权报复。从实践看,截止到今天,WTO在短短16年的时间里,已经受理了438个案件,作出了近200份裁决。[10]这些裁决都得到WTO成员的普遍尊重――绝大多数案件,被诉方都修改了自己的措施,而极少数案件,被诉方以WTO争端解决程序所允许的方式,暂时提供补偿,或者由胜诉方暂时“中止减让”(报复)。因此,我们认为,“有执行力”的法律是好的法律。值得提及的是,在这些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11]例如,WTO成立以后,第一个作出裁决的案件就是委内瑞拉诉美国,并且WTO裁决美国败诉,美国随后修改了措施。[12]因此,我们也认为,能够“保护弱者”的法律是好的法律。最后,我们发现,这套机制之所以有效,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中详尽的法律解释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是有关的。专家组报告一般长达400页,上诉机构报告一般长达150页,对“涉案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协定”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论证。因此,WTO裁决是“以理服人”的。我们认为“讲理”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我们感到,WTO是和平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场所。使用这套机制,有利于国家之间关系的健康发展。中国在WTO的十年实践,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按照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WTO已经建立了一种“国际法治”,使得国际法从“软法”(soft law)变成了“硬法”(hard law),即从国际法对国家不可预测的软约束,成了名副其实的硬约束。因此,我们认为,WTO是模范国际法,而中国在WTO中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因此我们应当重视WTO的研究。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注释】
[1]“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我在世贸组织起诉美反补贴措施发表谈话”,//www.mofcom.gov.cn/aarticle/ae/ag/201205/20120508145791.html。
[2] 前8个案件是:1、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 DS252);2、美国铜版纸反倾销案(United States — Preliminary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s on Coated Free Sheet Paper from China, DS368);3、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DS379);4、美国禽肉进口措施案(United States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Poultry from China, DS392);5、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from China, DS397);6、美国轮胎特保案(United States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Certain 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yres from China, DS399);7、欧盟鞋反倾销案(European Union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ootwear from China, DS405);8、美国暖水虾反倾销案(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rozen Warmwater Shrimp from China, DS422)。
[3] 1、集成电路增值税案(China — Value-Added Tax on Integrated Circuits, DS309,起诉方:美国);2、汽车零部件案(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s, DS339、340、342,起诉方:欧盟、美国、加拿大);3、税收补贴案(China — Certain Measures Granting Refunds, Reductions or Exemptions from Taxes and Other Payments, DS358、359,起诉方:美国、墨西哥);4、知识产权案(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S362,起诉方:美国);5、出版物和影像制品案(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DS363,起诉方:美国);6、金融信息案(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Services and Foreign Financial Information Suppliers, DS372、373、378,起诉方:欧盟、美国、加拿大);7、名牌产品补贴案(China — Grants, Loans and Other Incentives, DS387、388、390,起诉方: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8、原材料出口限制案(China — Measures Related to th 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 DS394、395、398,起诉方:美国、欧盟、墨西哥);9、紧固件反倾销案(China — Provisional Anti-dumping Duties on Certain Iron and Steel Fasteners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DS407,起诉方:欧盟);10、电子支付案(Chin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 DS413,起诉方:美国);11、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China — 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he United States, DS414,起诉方:美国); 12、风能设备措施案(China — Measures concerning wind power equipment, DS419,起诉方:美国);13、X射线安检设备反倾销案(China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ies on 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DS425,起诉方:欧盟);14、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案(China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Broiler Product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DS427,起诉方:美国);15、稀土、钨和钼出口限制案(China —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Rare Earths, Tungsten and Molybdenum, DS431、432、433,起诉方:美国、欧盟、日本)。
[4]美国禽肉进口措施案(United States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Poultry from China, DS392)。2009年美国《农业拨款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第727节规定,拨给农业部的资金不能用于建立和实施所有跟进口中国禽肉有关的规则。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国国会修改了该法案,成为2010年《法案》第743节。该节有三段文字。第一段与原来的规定相同,仍然是“拨给农业部的资金不能用于建立和实施所有跟中进口国禽肉有关的规则”。第二段是:除非农业部长向国会提供书面承诺,在若干方面加强对进口中国禽肉的检疫。第三段是:实施本法案不得违反美国的国际义务。2010年《法案》有两个进步。第一个是只要农业部长写信保证,该拨付款项就可以使用,而美国农业部长很快就写了这封信。很多人认为,实际上这种资金限制已经取消了。第二个是美国要遵守其国际义务。实践表明,美国农业部已经不受该法案的资金使用限制。
[5]美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DS379)。2012年3月13日,美国总统签署了国会众议院法案(H.R. 4105)。该法案规定,美国商务部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时,可以调整反倾销税(该法案同时特定,美国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
[6]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from China, DS397)。欧盟已根据其内部法律程序(即欧盟理事会关于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反倾销和反补贴裁决的第1515/2001号条例)开始了该案的执行工作。2012年2月7日,欧委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的修正案(提案编号为2012/0019(COD))。3月6日,欧委会发布2012/C 66/06号公告,宣布将重新就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3月23日,欧委会再次发布2012/C 86/04号公告,就尚在执行中的55项反倾销措施(其中52项涉及中国产品),邀请涉案出口企业提出复审申请。
[7]知识产权案(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S362,起诉方:美国)。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本案争议的条款,即“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8]出版物和影像制品案(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DS363,起诉方:美国)。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2月17日,中美双方就电影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中方同意将在每年20部海外分账电影的配额之外增加14部分账电影的名额,但须是特种电影片种,即3D、IMAX和IMAX3D;而其票房分账比例也将由此前的13%提高到25%。
[9]汽车零部件案(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s, DS339、340、342,起诉方:欧盟、美国、加拿大)。2009年8月28日,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第10号令,决定修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这些条款的废除,宣告了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这些条款而进一步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缺失了法规依据,也将从9月1日起失效。而各类“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也不再按整车进口关税来征收,统一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来执行。这意味着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恢复到正常进口水平,即按照10%的关税税率征收。
[10] WTO有一半案件是成员通过磋商解决的,也就是WTO没有作出裁决。
[11] WTO年度报告,2012年(WTO Annual Report 2012)。
[12] 美国标准汽油案(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DS2)。美国向WTO通报,1997年8月19日执行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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