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复审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问题
- 怎样将网站名称,域名通过申请商标注册予以保护?在哪类别注册? 1个回答10
- 商标局受理了我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那能意味着什么呢? 5个回答0
- 请问申请商标时比如“雪莲”和“雪莲花”二者用哪个来申请注册更好? 5个回答0
- 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没有审查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违反 1个回答0
- 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