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如何折算
发布日期:2012-06-07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为:(2275元-100元)÷21.75天=100 元/天。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机械公司应支付王某2011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为:100元/天×1天×(300%-正常工作期间已支付的100%)=200元。(杜伦)
来源: 山东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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