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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行使探视权受阻

发布日期:2012-06-07    作者:孙心远律师
这边:母亲探望孩子遭阻挠
 
  阿玲与阿华于2005年10月13日结婚,2007年10月23日生育儿子阿铭,2010年1月21日,阿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玲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协议,阿铭由阿华抚养,阿玲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但在阿玲再婚并生育小孩后,阿华很少再让阿玲探视儿子。
 
  于是,阿玲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一直没有机会与儿子阿铭见面,为了能给儿子更多的母爱并与其沟通,请求法院判令:一、阿玲与儿子阿铭每星期会见一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二、阿玲与儿子阿铭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每月过夜2次。
 
  阿华辩称,阿玲已再婚生子,之前是阿玲自己没有提出要求见儿子,并非自己不给她见。同时,由于阿玲已经再婚生子,因此,若再将阿铭带回家十分不便,故不同意夜晚让阿玲带孩子回家。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后,虽然约定婚生子阿铭由被告阿华抚养,但对原告阿玲探望儿子的方式、时间没有约定,现原告起诉要求与儿子阿铭每星期会见一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每月过夜2次,其要求在合理范围,法院予以准许。
 
  那边:父亲探望儿子也受阻
 
  无独有偶,原告阿标也经历了类似的情况。阿标与被告阿淑于2010年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儿子阿贤由阿淑抚养,阿标可每星期探望阿贤一次。但是,阿标在行使对阿贤的探视权时,阿淑却多加刁难、拒绝。不得已,阿标向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调解,阿标与阿淑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阿淑确认阿标对阿贤有探视权;2.阿标可于每周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到儿子阿贤的居住地探视,在不影响儿子学习及儿子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带阿贤外出游玩;阿标可于阿贤寒暑假期间每周六、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止到儿子阿贤的居住地探视,在不影响儿子学习及儿子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带阿贤外出游玩;3.被告阿淑对原告阿标对儿子行使探视权须尽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行使探视权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现实中,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往往对探视权作出具体的约定,比如探视时间、方式、协助义务等,导致离婚后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遇到障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刘旭桂副庭长指出,婚姻法设置探视权的规定是为了让离异家庭的孩子得到更多的亲情与照顾,促进他们身心健康。
 
  根据立法精神,家长应当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适当行使自己的探视权,而不是一味满足自己的需求。
 
  法院在判决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及方式时,也是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健康成长角度进行综合考量,明确探望的时间与行使方式,合理保护一方父或母合法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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