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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反悔几个问题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2-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摘要】对于行为人犯罪后的反悔行为,理论界尚未作为一个专题加以论述,犯罪反悔不仅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所减轻。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仅将犯罪反悔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这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很不相称,,其从轻处罚的幅度与行为人的悔罪心理也不相称。本文对犯罪反悔的概念、特征、认定条件,以及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自首的区别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犯罪反悔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入律的现实意义和具体规定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犯罪反悔;犯罪形态;量刑情节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犯罪反悔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犯罪反悔,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反,案发前,出于内心的悔悟,自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使其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恢复原状的一种特殊情形。作为犯罪既遂后的一个特殊形态,犯罪反悔具有它自身的一些特征。研究这些特征,有利于我们将犯罪反悔与自首、中止等区别开来,也有利于刑罚理论的研究及刑罚的适用。

(一)自动性。犯罪反悔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的醒悟或是慑于刑罚的威严,出于主观上的自愿,进而对遭受其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进行恢复,这一恢复原状的行为完全是出自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自动性充分体现行为人对犯罪的真心悔悟,及其人身危险性程度和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明显降低。

(二)彻底性。这一特征表明犯罪反悔是行为人彻底地将遭受其不法行为侵害的法益恢复原状,而不能有任何的保留。它应该包括这样几点含义:第一,行为人对犯罪彻底醒悟,发自内心地想要改悔,而决不是出于任何投机取巧的考虑。第二,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将受到破坏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完全恢复原状,甚至包括在未受侵害的情况下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孳息。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担任某工商银行办事处主任期间,于是2006年5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贪污公款三万元。作案后,王某度日如年,内心十分害怕,后经受不住良心的折磨,趁替人代班之机,将三万元赃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全额缴入帐中。

(三)时间性。犯罪反悔是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案发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悔悟。合理的时间段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及其犯罪的内心倾向性程度,以此可以佐证行为人的自主性和彻底性的程度如何。这一时间段越短,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悔悟程度越深;反之,则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悔悟程度越浅。

二、犯罪反悔的认定条件

犯罪反悔行为虽然使得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原状,但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中的一种,其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司法机关仍然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种刑事责任应当比一般的既遂犯轻一些。因而,研究犯罪反悔的认定条件,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加以把握,不至于因为对犯罪反悔的错误认定而轻纵了犯罪。犯罪反悔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认定:

(一)主观条件。犯罪反悔的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犯罪反悔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反悔行为性质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反悔行为是使遭受到不法侵害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原状的行为。犯罪反悔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犯罪直接后果所持的态度,也就是其积极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追求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原状的恢复。反悔意味着行为人心理的重大转折,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都是主动抛弃了犯罪的恶念,由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转变为积极追求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的复原。

(二)客观方面。1、犯罪反悔的主体。犯罪反悔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同一主体,换言之,就是犯罪反悔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犯罪人本人;2、犯罪反悔行为。犯罪反悔行为是指使原犯罪实行行为所破坏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原状的行为;3、犯罪反悔行为的对象。犯罪反悔行为的对象是指犯罪反悔行为所作用的标的,实际上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两者必须同一;4、犯罪反悔行为的结果。犯罪反悔行为的结果是指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原状,这是衡量犯罪反悔是否成立的根本标准。如果受到破坏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未能必得原状,那么,犯罪反悔就不能成立。

三、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以及自首的联系和区别

(一)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反悔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由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及损失,尽管它属于犯罪既遂的一种特殊形态,但在给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上是有别于犯罪既遂的。换言之,犯罪反悔对犯罪对象的实际危害要小于一般的犯罪既遂。从这个角度来讲,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有共同之处的。并且,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由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到采取积极措施去主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极力消除犯罪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在这一点上,犯罪中止与犯罪反悔十分相似。同时,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又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1、构成要件的完整性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而被认为是一种完全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1而犯罪反悔则不同,行为人的前期犯罪行为是标准的直接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实施的反悔行为以及受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原状的恢复,并不影响其前期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性,而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减弱。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除犯罪中止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客观方面都是由于外界客观原因的介入而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在主观方面,直至犯罪行为停止时,行为人仍然积极追求着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相反,犯罪反悔行为是行为人出自内心地实施的,行为人所追求的是犯罪结果的消灭,其主观恶性较浅,人身危害性相对较小。当然,与犯罪中止相比,犯罪反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

3、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预备是在实行行为着手前的时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在实行行为着手后犯罪既遂前的时间段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它们都是发生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犯罪反悔则是在犯罪既遂后案发前所实施的行为,发生于犯罪的完成形态。并且,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极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犯罪反悔则是在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或是其犯罪行为已经满足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后,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极力挽回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或使危害结果归于消亡。

4、法律性质及其后果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是要给予否定性评价并予以惩处的;而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和犯罪反悔的反悔行为都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上不仅不给予否定,而且还要给予大力提倡,并在刑罚上通过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体现出来。2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刑法都明文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反悔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是作为一个量刑的酌定情节来有限地加以考虑的。

(二)犯罪反悔与犯罪自首

犯罪反悔与犯罪自首,虽然存在着共同之处,即二者都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悔罪心理。

但犯罪反悔与犯罪自首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第一,法律上的规定不同。自首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而犯罪反悔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只是将其作为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来加以考虑,在量刑上往往没有较为明显的体现。第二,行为的内容不同。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犯罪反悔是自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使受其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恢复原状。第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既遂犯以及犯罪反悔者,都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然而,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不存在犯罪反悔问题。第四,行为人对自己原犯罪刑事责任的态度不同。自首者愿意接受审判,承担刑事责任;而反悔者尽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但仍在不同程度上抱有侥幸心理,惧怕接受审判和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般反悔者在主观方面区别于自首的关健所在。

四、犯罪反悔的存在范围及分类

(一)存在范围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进行有效的反悔。例如,杀人、强奸、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品等犯罪就无法实施有效的反悔。能够进行有效反悔的只是那些遭受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可以恢复原状的犯罪。

1、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财产的行为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非法占有,另一种是损毁、损坏。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非法占有的物,可以原物返还;被损毁、损坏的物,除特定物无法恢复原状外,种类物可以恢复原状或折价抵偿;无形财产也应照此处理。当然,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在被非法占有时所产生的孳息,应当一并返还,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侵犯法律关系类犯罪。刑法上所保护的法律关系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中有不少可以恢复原状。如婚姻家庭关系、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等。例如,犯罪行为人将他人的小孩拐卖后,出于反悔心理又将该小孩赎回,交还其父母;又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后,出于畏罪心理,将收受他人的财物予以退回,并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进行刑事追究等等。

(二)分类

1、根据是否有处罚的必要可分为不必罚的犯罪反悔和应罚的犯罪反悔。4不必罚的犯罪反悔是指那些针对刑事法律中基于合理推定而规定的犯罪所实施的反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四)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偷开汽车以后导致汽车丢失,但其主动将偷开汽车的事实告知车主,并将车主的实际损失全额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再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就没有必要。

应罚的犯罪反悔是指那些针对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而实施的反悔。当然,刑事处罚并不是针对犯罪反悔的,而是针对被反悔的犯罪行为的。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偷得他人的一条耕牛,两天后,王某又悄悄地将耕牛送回失主家的牛圈中,就应当对行为人王某予以处罚,但介于行为人王某已经反悔,又应该考虑从轻处罚。

2、根据犯罪既遂的类型,可将犯罪反悔分为行为犯反悔、举动犯反悔、结果犯反悔、危险犯反悔。

行为犯反悔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发生前,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举动犯反悔是指行为人在在实行行为着手实施后结果发生前,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行为犯反悔、举动犯反悔与犯罪中止十分相似,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加以区分。结果犯反悔是指行为人在其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并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后,出于内心的悔悟,案发前自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使受其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恢复原状或使危害结果消失。只有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恢复原状的结果犯才能构成犯罪反悔,其他结果犯不能构成犯罪反悔。

五、认可犯罪反悔的实际意义

笔者认为,对犯罪反悔的探讨,可以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财产、侵犯法律关系的案件,其犯罪手段较为隐藏,我们期待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投案自首是很不现实的,人的自卫本能决定了一般犯罪者不可能主动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指望司法机关查尽所有的犯罪也是极不可能的,“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5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刑事政策,鼓励行为人实施反悔行为,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对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极具积极意义。

其次,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充分运用犯罪反悔刑事政策,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对于那些不必罚的犯罪反悔,司法机关可以不予立案侦查,从而节约司法成本,以利于更好地为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再次,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或弥补。鼓励行为人对所犯罪行进行反悔,不仅有利于行为人的改造,促使其改过自新,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地得到弥补,或者恢复其原有的状态。




【作者简介】
李舒城,单位为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昌著:《刑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刘生荣著:《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版。
{3}佟 柔著:《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3月版。
{4}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5}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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