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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女”网上钓鱼 男网友上钩挨宰 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刑

发布日期:2012-06-10    作者:柴海艳律师

一次普通的网友见面,一顿再平常不过的双人晚餐,竟花费男网友1万多元。高额消费的背后隐藏的是一条分工明确、环环紧扣的犯罪锁链,近日,虹口区法院对一起“酒托”诈骗案件一审宣判,咖啡馆老板、“酒托女”组织者、“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分别被定罪处刑。 【案件回放】 “我怎么也想不到,只不过是一个双人晚餐,几杯红酒,竟然花费了1万多元。”2011年9月,警方接到市民郭先生报案,称自己遇上了“酒托女”,在一家咖啡馆被诈骗了钱财。郭先生称自己不久前在网友社区结识了网名为“等待幸福”的女网友,几次聊天让两人逐渐熟稔起来,不久,“等待幸福”提出了见面的要求,两人便约好在地铁站见面。见面后,女网友提出还没吃饭,想在女士面前好好表现一番的郭先生立刻表示一起去高档的饭店吃饭,但是女网友称地方太远不愿意去,就在附近的咖啡馆随便吃点,便带着郭先生进入了附近的咖啡馆,而此时的郭先生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一步步踏入了骗子们设下的圈套。坐定后,两人各点了一份牛扒套餐,结帐2百多元,郭先生心想这家装修普通的咖啡馆消费倒是不便宜。边吃边聊间,“等待幸福”说自己口渴了,想喝酒,郭先生提出自己不会喝酒,但女网友执意要喝,于是郭先生便为她点了一杯红酒。一杯酒下肚,“等待幸福”直说好喝,于是又陆续叫了几杯,短短一个小时的晚餐时间,女网友一人喝了7杯红酒。当账单拿到郭先生眼前的时候,他顿时傻了眼,这一顿饭竟“吃”掉了他1万多元。事感蹊跷的郭先生怕惹麻烦于是匆匆结账,与女网友分手后便直奔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警后,警方很快对该咖啡馆实施了控制,并抓获了咖啡馆老板、“酒托女”组织者、“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共计8名被告人。经调查,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开了咖啡馆,自己当了老板,但是开业一个多月生意仍不见起色。她正发愁的时候,一位到咖啡馆来消费的客人主动找上了她,他自称叫孙某,可以安排“酒托女”招揽客人到咖啡馆来消费以带动咖啡馆的生意,要求则是对营业额进行提成,急于赚钱的李某二话不说便答应了,两人很快合谋出一条“发财大计”。由李某聘请“键盘手”,专门在各大交友网站主动搭识男网友,用不同的名字与身份与男网友进行聊天,等时机成熟便主动约男网友见面,一般都会约在李某咖啡馆附近的地铁站或者商场见面。一旦男网友答应见面,“键盘手”便将男网友的资料及对应化名的女网友的名字告诉孙某聘请的“传号手”,“传号手”根据不同的“酒托女”发送见面信息,由“酒托女”按照见面信息的内容与男网友见面并以各种理由带至李某咖啡馆。此后便尽力鼓动男网友消费高额的洋酒、红酒。消费成功后,孙某按照与李某约定的比例提成营业额,再根据每个“酒托女”不同的“业绩”发放提成额。短短一月间,在咖啡馆认栽的男网友达三十余人,被骗金额共达人民币10万余元。一些男网友在消费后也感被骗,因为怕惹麻烦或者没有证据等原因而没有报警。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李某的咖啡馆不但涉及“酒托”诈骗,还将假酒冒充真酒,或低档酒冒充高档酒出售给客人。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咖啡馆老板李某、“酒托女”组织者孙某、“酒托女”、“键盘手”、“传号手”等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对只参与了一次诈骗的“酒托女”冯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对情节轻微的调酒师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虹口区法院 莫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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