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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法制

发布日期:2012-06-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肖志军案”中显现出的社会诚信危机让我们再次意识到诚信的社会意义。诚信包括主观的诚善与客观的信用。而在一个熟人社会解体陌生人社会形成的时代,传统道德的约束已经不足以解决由于缺乏诚信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而法制的外力则是我们目前所需要的。
【关键词】肖志军案;诚信;信任;法制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陌生人为我们提供保护,缝制衣服,建造房屋,烹制食品。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扑灭我们的火灾,储存我们的钱财,通过媒体向我们传递信息和灌输思想。当我们乘坐交通工具外出旅行,我们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的手中,当我们得病住院,陌生人诊断我们,处置我们,护理我们,治死我们,埋葬或火化我们。”

--弗里德曼

一、问题的源起

2007年北京发生了一个“肖志军拒签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孕妇李丽云由于难产和感冒并发症被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男友肖志军送到北京朝阳医院西京分院,医院做好破腹产准备,但肖志军在被告知不破腹产手术孕妇就会死亡是情况下一直拒绝手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下了“拒绝手术”,医方一直劝说无效,紧急调来已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肖精神正常;又请警方紧急调查孕妇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医院方还紧急报告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试图破例;但终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手术,孕妇李丽云终在抢救3小时后无效死亡。

肖志军成了众矢之的,人们强烈质疑这个神经正常的男人为什么不签字而眼睁睁地看着深爱的人死去。对此,我们相信一方面主观上是他的无知和愚昧导致的这样的悲剧,而另一方面社会上长期弥漫的一种患者对医院医生的不信任是不是也在或多或少的对悲剧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种不信任不仅存在于医患关系这个现如今已被推倒风口浪尖的矛盾之中,而是像瘟疫一样在社会各行各业中蔓延,更可怕的是不信任已经在人们的心底渐渐扎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任都很脆弱,更别提个人对企业、对公共机构、对政府的信任。诚信这个我们从记事起就明白的道理,这个五千年文明古国的传统美德,现如今只是演讲稿中的一个词,它甚至成了我们调侃的对象。而对这种诚信缺失的悲叹从来都不缺少,可关键是我们应当探究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二、诚信的释义

“诚”、“信”二字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对于“诚”,古人多有论述,《中庸》的“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的“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宋儒周敦颐的“诚乃五常之本,百行之源”,朱熹的“诚者,天理之实然,无人为之伪也”;对于“信”,《论语》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也。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诚、信联用始于战国,如荀子的“诚信生神”。可见,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约和社会认知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但在中国古代漫长的自然经济社会中,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教条,更是隐含着超越文化心理特征的深层价值观念

诚信包含着“诚”和“信”两层含义。“诚”意味着“诚善”,“信”意味着“信用”。北宋思想家张载认为“诚善于心”,在意思上更强调主观性,是一种人内在的善意与良心;而“信用”则更强调人们之间客观的交往关系。那么,这两者,即主观的诚善与客观的信用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应该说,一个有着诚善内心的人必定可以做出有信用的事。而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难以判别一个人的内心是否诚善,我们只能通过其客观上所做的事来判别,而这就是指信用了。这就像西方学者将诚信分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一样,客观诚信是指在正直和忠诚的观念指导下的行为。(这是关于客观诚信的最为流行的“行为说”);主观诚信是指一种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故又被称为“确信的诚信”。

无论是我国关于诚信的释义还是西方学者的阐释,我们可以看到是一种“诚”与“信”的分离或“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分离。认识到这种分离将有助于我们对诚信概念的深度理解,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地分析由于诚信所引发的问题。

三、诚信如何成为可能

(一)为什么需要诚信

诚信作为主观上的“诚善”与客观上的“信用”是一个名词,而在动词意义上就是“信任”了。问题是诚信如何成为可能,只有在诚信成为可能时,我们才敢去信任别人。解决诚信如何成为可能得先解决我们为什么需要诚信。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一个正常的社会离不开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信任,缺少了信任,社会关系就会陷入紊乱。在社会学家看来,诚信与信任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正如上述,诚信与信任有助于消减社会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与信任,我们将寸步难行。

经济学家同样也非常重视诚信问题,极端看重诚信在经济活动中的意义。诚信可以使社会成本最小化,不诚信导致的社会总成本提高了。缺乏诚信造成的消费者对市场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市场萎缩,这可以说是所有经济落后国家与地区所面临的问题。

(二)诚信如何成为可能

以上论述了我们为什么需要诚信,诚信在我们的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诚信又如何成为可能呢?特别是当看到乘坐动车,列车翻出轨道;喂婴儿喝奶粉却发现三氯氰胺;送孩子坐校车上学,车毁人亡;去医院就诊,医院为了赚钱把小病说成大病;买几个馒头,是被染了色的,喝几口小酒却还是掺了水的······回想到在文章开头所述的肖志军案中,缺乏诚信的社会环境也是导致这个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我国正处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之中,传统的道德理论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更何况传统道德理论自身也存在许多局限性(传统道德理论很多是自然经济与封建伦理的产物),因此,传统上靠意识形态灌输或者道德说教的手段,都不足以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建立一种有效的社会秩序。而法律作为一种具备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其效力除了人多内心自愿遵守外,还依靠国家暴力来得到保证,这也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个本质区别。

(三)法律在构建诚信社会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

我们无法准确判断别人内心是否诚善,我们只能期望其做出守信用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退而求其次地作出信任的决定。人类的道德自律是在强制性的他律之下出现的,对儿童个体道德形成的研究也表明,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经历了一个由他律到自律再到自由的过程,诚信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与发展同样需要靠教育,也需要法制。特别是在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充满诱惑与物欲的社会阶段,决不能使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使诚信者成为诚信者的墓志铭。我们需要立法对不诚信的行为严加惩戒,借助法律这个外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

四、结语

熟人社会的解体和陌生人社会的形成是我们不得不面对是现实情况,传统的道德约束已经不足以平衡这个社会多元的利益与价值。作为熟人社会的产物,人际信任只能在个人私交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中,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稳定而强有力制度信任。我们之所以吃着商店里买来的食物,并不是因为我们信任那些从未谋面也永远不会见面的食物制造者,而只是因为我们信任《食品安全法》会保护我们;我们之所以敢将自己的身体交与陌生的医生诊治,也不仅因为我们对医生的信任,还因为我们相信有着一系列的医疗法律制度保护着我们。法律制度也许并不能使每个人都有一颗诚善的心,但至少能约束人们做出守信的行为。更何况法律制度亦具有导向的功能,它能够以其诚信的价值追求与秩序构建,以及对不诚信行为的否定,从而引导人们向善,向诚,向信。




【作者简介】
徐辉,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陈恒维,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诚信政府研究》,刘莘,北京大学出版社。
{2}《法律的信任-法理型权威的道德基础》,欧运祥,法律出版社。
{3}《法律社会学》胡平仁,湖南人民出版社。
{4}《诚实信用原则二题》,徐国栋,《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5}《诚信缺失呼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王辉,《光明日报》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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