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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16小时才就诊 无法提供证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骑电瓶车跌倒受伤,自称被汽车撞到,但汽车上并没有擦碰痕迹。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的一天,林某骑着电瓶车经过一个路口,后面驶过一辆轿车,这时林某忽然摔倒在地上,电瓶车也摔坏了。林某坚持认为是轿车撞了他他才会摔倒受伤,但是驾驶轿车的郝某却大呼冤枉,说自己只是正常路过,并没有和林某发生任何碰撞。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只好找到了交警。交警对车辆进行痕迹鉴定后,没有发现车上有擦碰的痕迹,没有办法进行责任认定。之后,110也赶到了,通知了林某的家属,并询问林某是否需要去医院。林某当时觉得自己没有多大问题,就没去医院,和自己的老婆一起打车回去了。后来林某声称:当天半夜,他开始觉得身体不舒服,第二天起来更是浑身疼痛,只好到医院就诊。经过检查,伤势严重,一根肋骨骨折,肺部也有挫伤,颅脑也有闭合性伤,急需住院治疗。就这样,林某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9000多元。
  出院后,林某就开始向郝某索赔医药费,但郝某认为,自己没有撞到林某,车上没有擦碰痕迹,这点交警已经认定了。而且当时林某自己拒绝了上医院,直到第二天下午四点才到医院就诊,16个小时内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所以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2011年10月,索赔无果的林某把郝某和郝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北塘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等共计9902.5元。
  庭审中,被告郝某和保险公司都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郝某说,当时交警通知林某的家属过来后,林某的老婆还说林某喝酒了,还说“以前也喝酒,也没有出过什么事情。”郝某认为林某可能是酒后骑电瓶车,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林某不承认自己当时喝酒了,他说,即使轿车上没有擦碰痕迹,也不能证明郝某的车没有撞到他,也有可能是倒车镜之类的东西把他挂倒了。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受伤事实是否是由郝某碰撞所致,根据合方面证据,不足以证明郝某驾驶车辆存在过错导致林某跌地受伤的损害结果,林某也没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对林某的主张不予采信,即使当时确实发生了侵权行为,林某16小时后才去就诊而且伤势严重,其解释也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侧重于加重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加重优势车辆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但在本案中,林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由郝某驾驶车辆造成的,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行为无法证实,所以林某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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