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赌博罪吗?
近几年,在大街小巷中突然间出现了很多的棋牌室,当然这其中不乏有赌博行为,我们也不需要去考证,只是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赌博行为,并且构成犯罪。
2011年5月份小张失业在家,很长时间没有找到工作,于是就想在自己的小区里办一个棋牌室,但这个棋牌室并没有办理相应的证件,经过一段时间后,小区里的人民也就熟悉了这里,于是闲暇之余就来这个棋牌室打打牌,娱乐一下,小张也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有一天,小张突然想到自己的朋友李某爱好赌博,于是就给李某打电话要求李某找几个朋友来他这个棋牌室玩,于是李某经常带上三个人道小张的棋牌室玩牌,由于小张提供了玩牌的场所和牌具,因此小张就向赢钱的那个人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几天下来,小张就收取了4500元利润,不过,在有人反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该棋牌室进行了查封,并以赌博罪将小张刑事拘留。
那么在本案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呢?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在本案中,小张的主观故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且具有了提供赌博场所、赌具、抽头渔利的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罪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是应当构成犯罪了,但赌博罪既是数额犯也是行为犯,对于小张来讲应当适用数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规定,小张在赌博中抽头渔利总计4500元,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5000元的条件,因此,从刑事责任上讲,小张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但小张的行为就不违法了吗?小张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小张进行处罚。最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撤销了对小张的刑事立案,对小张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打牌行为均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如果只是简单的娱乐休闲活动,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以赌博为经济来源经常参与赌博或者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的,则构成赌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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