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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内涵界定及建设途径研究——以检察文化在检察机关建设中所处的位置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2-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中国;检察文化;检察机关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前言

对于文化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从研究检察文化的视角而言,笔者赞同James Q.wilson在《官僚制度》一书中对文化所作的定义:“文化,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就像是人的个性一样的东西。”[1]所以,检察文化,应当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群体的“个性”。自2003年,高检院提出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要求以来,关于检察文化的研究广泛展开,各级检察机关也推出了很多检察文化建设的探索性举措,并进行了经验总结。但检察机关、学者们对于什么是检察文化,一直还在争论不休。

一、在检察文化研究上存在的争议

(一)对检察文化主体理解的争议

笔者对近十年来公开发表的四十多篇论文和三十多位检察机关领导的讲话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检察机关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2007年11月27日在广州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巡礼”活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2]。

2.检察官说。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3]

3.检察人或全体检察人员说。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斌认为检察文化的主体是“检察人”[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旋君认为,检察文化的主体是“全体检察人员”[5]。其他相近说法,如“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全体检察人员”[6]、 “检察工作人员”[7]、 “检察干警”[8]及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其共同点就是把检察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检察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

4.复合说。把检察文化的主体定义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9],或者定义为检察机关及其干警[10]。

(二)对检察文化内涵理解的争议

1.将检察文化理解为文体活动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谈到检察文化,大家往往容易把它与唱歌、下棋、书画、打球、写作等文体活动等同起来。这只是检察文化的一个侧面,甚至可以说是检察文化很小的侧面。把这一侧面放大,甚至视为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这是一种庸俗化的做法——把检察文化建设的具体手段作为目的了。[11]

2.将硬件设施建设、制度建设理解为检察文化的内容

很多检察机关把建设庄严的大楼,改善办公环境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03-2005年,全市建成了审讯监控、自动受理举报、视频会议、机要通道等网络办公平台;2006年完成了‘两房’建设任务,总面积49350平方米,并建有文化长廊、阅览室、院史室、健身房、文体设施等。现有电脑846台,人均1.2台,汽车218辆,平均3人1辆,检察科技文化的发展解放了检察生产力。”[12]

很多检察机关还把检察制度建设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制度文化建设为保障。2003年,两级院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修改、完善和制定了一批涵盖业务、后勤和政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13]

3.将检察理念、检察精神等作为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斌教授提出检察理念文化是检察文化的六大范畴之一。检察理念文化除了包括法制文化的基本概念如法、法制、法治、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外,还包括检察文化体系中的特有基本概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1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徐苏林博士认为,检察文化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从狭义上看,检察文化单指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工作人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是作为管理理论而言的检察文化。[15]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也认为,检察精神文化指的是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活动中体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它是检察文化的核心所在。[16]

4.综合理解

争论到目前,单纯的把检察机关的文体活动、硬件设施等当作检察文化的检察机关越来越少,通常都是把检察文化当作物质和制度、精神的总和。例如,“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17]“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18]

(三)高检院关于检察文化理论研究的调研结论

2011年2月,高检院政治部宣传部课题组到安徽、河南检察机关进行调研,在课题组完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中指出,要重点围绕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基本范畴、基本特征、基本规律等加强研究,进一步科学回答“什么是检察文化”、“为什么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怎么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等重要命题,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理论体系,为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由自发到自觉提供科学指导。这说明,到目前为止,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检察文化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思考、归纳和总结。

二、检察文化研究的方法论及检察文化的本质属性

笔者以为,要研究检察文化的内涵,首先要找到研究检察文化的方法,其次发现检察文化的根本属性,才能理清检察文化的内涵。

(一)检察文化研究的方法论

1.检察文化的客观性。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不管我们是否承认它的存在,不管是否提出了“检察文化”这个概念,它作为一种意识的存在是客观的。我们提出检察文化的概念,对检察文化进行研究,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和建设检察文化,使检察文化建设由自发变为自觉,由感性变为理性。检察文化一旦形成,就会对检察文化主体产生反作用,这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检察文化的时空范围限定。检察文化是有时空范围限定的,近代的检察文化和现代的检察文化有可能是不同的,不同国家的检察文化也是不尽相同的。严格来说,检察文化应当以法域为单位进行研究。如果是单一法域国家,就以国家为单位进行研究;如果一个国家有多个法域,例如中国,有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法域,就应该分为四个研究单位。因为法域不同,对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定位是不相同的,这必然导致检察文化的不同。

3.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检察文化是一个历史范畴[19],对检察文化的研究,应当以历史的眼光进行研究。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因检察权的设置不同,检察文化也必然会不尽相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检察文化也会随着法律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所以,必须认识到检察文化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检察文化又具有相对稳定性,检察文化一旦形成,在某一个时期就是相对稳定的。

4.实证研究法。只有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了解检察文化的实然状态,才能和应然状态比较,找到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和存在的问题。美国学者David T.Johnson在对日本检察官的文化进行研究时,就从日本全国各级检察厅选取了235名检事和副检事[20]作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然后得出了日本检察官在日本国民中是何种形象[21]。

(二)检察文化的三个本质属性

检察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从法律文化的大概念中分立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子概念,必然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和特征。笔者认为,检察文化具有以下三个本质属性:

1.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文化应当具有主体上的特殊性(特定主体),即检察文化的主体应当是而且只能是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这是检察文化区别审判文化、警察文化以及律师文化的主体标志。

2.特殊主体的共性。检察文化不应当仅是某一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具有的思想意识、精神状态,而应当是研究对象法域内所有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的文化特质。这是形成检察文化的必要条件。

3.行为、器物等的专属性。该专属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器物等为检察官专属、专用;二是该行为、器物具有专门的检察含义。例如公诉行为、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法律监督行为、检察制服、检徽等。行为、器物是检察文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通过行为、器物能够反映出和检察权行使相关的思想意识、精神和态度。

三、国外对检察文化的研究情况

1994年1月-1995年4月,美国学者David T.Johnson为研究日本检察制度,进行了大量实证调查,其中一项是关于日本检察官的文化的调查。他以一个英美法系学者的眼光,通过对日美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日本检察官的文化内涵。这或许能对我们研究中国的检察文化提供一种参考。

1.关于日本检察文化的主体

在日本,检察文化等同于检察官文化。因为只有检察官才拥有检察权,而且检察官在日本刑事法律上被定义为行使检察权限的国家机关。在诉讼关系上,和法院相对应的不是检察厅,而是检察官。每一名检察官都是一个独任制的国家机关,检察厅只是检察官处理检察事务的办公地点。检察厅的行政事务、财务、宣传等由检察事务官进行,但检察事务官不是检察官,不能行使检察权。[22]

2.美国学者眼中的日本检察官的文化

美国学者David T.Johnson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通过大量实证调查,对日本检察官的文化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日本检察官的文化,就是日本检察官的精神及感情的产物,包括和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行动,以及对司法的观念、价值观、期待及姿态。[23]也就是说,日本检察官的文化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①检察官的期望是什么?②检察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信念是什么?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研究检察官是一群什么样的人?

根据David T.Johnson的实证调查结果,日本检察官文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日本检察官的基本形象

日本检察官,在性别上,男性检察官占90%以上,可以说是一个男人的世界;在受教育程度上,日本检察官的学历惊人的一致,检事100%为大学本科毕业,全部拥有学士学位;在家属关系上,调查对象检察官的父母的职业几乎全部为检察官以外的其它职业。

(2)日本检察官的期望

第一、为什么成为检察官?

压倒多数的日本检察官将履行正义作为成为检察官的理由;其次是侦查的魅力;和法官、律师相比较,自己更适合检察官职业;某个重要人物的影响;检察官权威的魅力。

第二、成为检察官后,在履行职务时的期望是什么?

调查问卷预先设定了17个期望目标,按照目标的重要性依次为:查明真相和做出适当的起诉判断(被称为两大基本目标);让犯罪者反省、犯罪者的新生及回归社会、保护市民和同种案件同等处理(被称为四个主要目标)。

(3)对暂缓起诉和自由裁量权的态度

暂缓起诉是日本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最重要的行为。为了对检察官行使裁量权的信条进行研究,David T.Johnson列出了可能影响检察官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的18条重要因素。根据调查结果,主要因素依次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再犯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了反省、犯罪的动机、对被害人是否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的处罚意愿和犯罪嫌疑人的前科等7项。

四、笔者对中国检察文化内涵的界定

1.中国检察文化的主体

笔者认为,中国检察文化的主体应为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之所以这样界定,理由如下:

第一、检察文化必须是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形成的,离开检察职能的行使谈检察文化建设,犹如无本之木。

第二、我国还未实施严格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我国,存在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检察官身份,但不会或者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官。例如只会开车的检察官、从事人事、财务、计算机技术等工作的检察官。

2.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内涵

参考国内外关于检察文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内涵为,在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领域内,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精神及情感的产物(包括和行使检察权相关的法律、行为,以及对司法的观念、价值观、期待及姿态等),以及和检察权职能行使相关,为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专有专用,具有检察含义的器物等。

其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在时间范围上,仅限于当代;

第二、在空间范围上,仅限于社会主义法律实施领域内;

第三、在主体范围上,仅限于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

第四、检察文化必须和检察权的行使相联系;

第五、检察文化包括检察官对行使检察权的观念、价值观等精神和情感产物以及和检察权职能行使相关、具有检察含义的器物。

第六、检察文化的表现形式:①和行使检察权相关的法律、行为;例如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诉讼行为、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以及法律监督行为等;②检察官对司法的观念、价值观、期待及姿态。③专属于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具有检察含义的器物。如检徽、检察制服等。

3.研究检察文化的目的

检察文化,是检察职能行使的一面镜子。检察官如何行使检察权,就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最终转化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

第一、进行检察文化研究,能够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相同的执法理念、执法形式,就能够最大可能的实现“同种案件同等处理”的执法效果,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二、能够实现检察工作建设的自发转变为自觉。研究检察文化是为了了解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找到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理想形象之间的差距,通过能动的检察文化建设,不断缩小实然的检察机关形象和应然的检察机关形象之间的差距,能够在实践中自觉进行检察文化建设。

第三、积极健康的检察文化一旦形成,能够长期对检察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检察工作,“一年发展靠领导,三年发展靠制度,十年发展靠文化”,[24]说明检察文化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是长期的。 五、检察文化建设在检察机关建设中的地位

现存的问题是,在谈到检察文化建设时,很多检察机关都是把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同检察文化建设混为一谈,甚至把基础设施建设和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就视同检察文化建设。

(一)检察机关建设的层次性及检察文化的地位

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建设,分为物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精神的机关文化建设两个层次。检察文化建设,和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检察机关文化建设互相交织在一起。在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中,大部分的建设行为都不属于检察文化建设,如新建、改建和美化机关办公设施、自然环境等;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包含在检察文化领域,即和检察权职能行使的相关联的,为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专有专用,且具有检察含义的器物。在检察机关文化建设中,像登山、摄影等文体活动等不属于检察文化建设,只有反映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精神产物才属于检察文化。(见下图阴影部分)。

(二)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关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1.现阶段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机关规范“两房”建设,建设规范标准的审讯室,可以保障审讯录音录像同步进行,保障人权;建立设施完备的接待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等可以实现规范化办案;购置办公车辆,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美化办公环境,可以为干警创造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独具文化韵味、极富个性色彩的工作环境。

2.现阶段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第一、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组织、集体,为保持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必须实施相应的组织、管理等工作,例如制定制度,要求员工爱岗敬业、积极向上、勤奋工作,团结同事,尊重他人等。检察机关组织一些有利于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培养干警的高尚情趣也是有必要的。

第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组织、集体,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地域文化,提出各自独特的机关文化,如“昆(明)检精神”、 “铁人精神”、“龙马精神”“和谐文化”等,以及在干警过生日时送上祝福等人文关怀也是必要的。

第三、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是国家公务员,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所有公务员的行为操守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应当遵守国家对公务员的操行要求。当前,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自觉、完全抵挡贪腐欲望的侵蚀,所以有必要进行廉政建设。当检察干警都能够做到自觉抵制贪腐欲望的侵蚀时,就不再需要在检察机关强调进行廉政建设。笔者在研究日本的检察制度时,发现日本检察官并不把廉洁作为操行要求,因为廉洁奉公是每一名公务员的基本操守和素养,而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别属性,所以不属于检察文化建设的范畴。

六、当代中国检察文化建设的方法及途径

(一)实施实证调查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应当重视实证调查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实证调查。通过实证调查,一是了解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进行的检察文化实践、探索,对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二是对于检察人员执法理念的现状进行摸底,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25]

(二)检察文化建设的途径

1.检察文化主体建设

第一、推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司法警察,并合理定位;只有检察官才能行使检察权,检察官也都有能力履行检察权,彻底改革中国检察机关存在大量不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的怪象。

第二、明确检察官职业角色定位,只有检察官的职业角色定位准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角色建设,才能将检察机关和法院、公安机关的职能形象清楚地区分开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官可以定位为国家公诉人、职务犯罪侦查员以及法律监督者等三种角色。这三种职业角色,都是检察官独特的职业角色。

2.检察官执法能力建设

加大职业能力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借鉴邻国日本的检察官研修制度,建立起完整的检察官定期研修体系。根据检察官办案经验的长短,分别实施新人实习研修、一般研修(工作满3年,以下同)、中坚检察官研修(8年)、专题研修(10年)以及中间管理职研修(20年)等,不同级别的研修设置不同的研修内容,采用不同的研修方式,通过定期研修,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做到同等犯罪同等处理,做到检察处理结果具有可预期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最终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3.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一是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要求,强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二是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标准。现行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太低,总体上是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属于机关文化建设的范畴;例如, “清廉”,是对所有公务人员的要求;“严明”,是对所有执法人员的要求。三是坚定不移的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保证检察工作正确的方向。

4.检察信念建设

检察官责任重大,在其行使检察权时,首先要做到不偏不倚,严正公平。检察官必须始终牢记自己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要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按照严正公平的要求,自始至终公正诚实的履行自己的职务。二是要有正确的判断力。检察官要通过符合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良知正确行使检察权,以实现人民群众理解的有正确判断力的检察工作。三是关心刑事政策,注意把检察工作和当前刑事政策结合起来。

5.器物建设

一是检察机关建筑物的设计应包含检察因素。包括统一检察机关建筑风格,在检察机关建筑物上统一悬挂检察徽标,在建筑物前统一树立检察象征雕像三种类型。例如有一些西方国家他们的法院都是由高大廊柱和浮雕组成,而英国的法院就有司法女神的形象,司法女神蒙着眼睛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手拿着天平意味着法律公平公正。[26]检察机关也应当设计出统一的、醒目的、能代表检察机关的建筑物象征符号。检察机关在建筑物上悬挂国徽,只表明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并没有表明检察的特别含义。因此可以通过悬挂检徽来表明检察机关的职能,或在检察机关建筑前树立统一的检察象征雕像。

二是检察制服的设计应当体现检察特色。在法国,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有专用的法袍。而且检察官制服还有出庭法袍和外行法袍之区分。[27]笔者认为,检察制服的设计,应当体现出明显的检察特征,使相关人员一眼就能区分开检察官和其他相对关系人员的区别。中国当代检察制服已由军事化色彩明显的军装换成了西装和短袖,但在弱化了军事化色彩的同时,也失去了检察特色。

结语

关于检察文化的调研,可以说非常难以着手,论题太大,很容易陷入空洞,而且国内的研究已经陷入停滞。笔者结合国外的研究成果,联系当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关于检察文化的讨论,对一些研究领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①第一次把国际视野引入研究。“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时候我们自己研究自己时容易迷失方向,跳出去换个角度看,或许能够看得更清楚。②第一次把方法论引入检察文化研究。提出了研究检察文化的四个方法,使对检察文化的研究由自发转为自觉,由感性转为理性。③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检察文化的三个本质属性,将检察文化和检察机关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明确区分;④第一次明确界定了检察文化的主体是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并提出了检察文化建设的途径。很多观点还不成熟,有待进一步推敲,希望本文能够对检察文化研究掀起新一轮热潮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简介】
徐尉,单位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
[1] ディビッド?T?ジョンソン:《アメリカ人の见た日本の検察制度--日米の比較考察》,大久保光也訳,シュプリンがー?フェアラーク東京株式会社,2004年7月28日出版,第115页。
[2] 张耕:在2007年11月27日在广州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巡礼”活动上的讲话。
[3] 刘佑生:《论中国检察文化》,2005年7月22日在昆明第二届全国部分中心城市检察长论坛上的演讲。
[4] 刘斌:《检察文化概论》,载于《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第15页。
[5] 魏旋君:《检察文化创新路经研究》,《人民检察》2007年第3期,第26页。
[6] 南法明:《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检察文化建设》,载于《今日中国论坛》2007年第9期(总第33期),第63页。
[7] 徐汉明: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8] 徐安: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9] 魏启敏:《检察文化建设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7期,第77页。
[10] 种松志(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11] 徐苏林: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12] 张边卫(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13] 张边卫(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14] 刘斌:《检察文化概论》,载于《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第15页。
[15] 徐苏林: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16] 徐汉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17] 徐苏林: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18] 种松志(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19] 徐苏林:《检察文化的界定、结构与功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69页。
[20] 2003年底,日本全国当时仅有检察官2048名,所取标本占全体检察官总数的11.5%。日本的检察官,包括检事和副检事,相当于我国检察机关中具有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约占日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五分之一。
[21] 徐尉:《日本检察制度概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75页。
[22] 徐尉:《日本检察制度概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75页。
[23] ディビッド?T?ジョンソン:《アメリカ人の见た日本の検察制度--日米の比較考察》,大久保光也訳,シュプリンがー?フェアラーク東京株式会社,2004年7月出版,第115頁。
[24]高检院政治部编:《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调研报告》,2011年6月编,第38页。
[25] 徐苏林: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26]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暨法制文化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27] マッサビヲ著:?佛国検官必携(第一帙上卷)?,黒川誠一郎高木豊三訳,信山社出版,平成14年12月15日復刻版第1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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