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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外国人要如何离婚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社会的开放,涉外婚姻越来越常见,既然是涉外婚姻,那么肯定与非涉外婚姻有或多或少的不同之处,差别最大的地方应该还是在涉外婚姻离婚时的处理上,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了解一些涉外离婚的不同之处。
【案情经过】

周女士是北京人,2006年在一次工作中认识了来自瑞士的迈克尔,因为彼此欣赏对方,二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1月两人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使用,之后周女士办理了出国护照,准备与迈克尔一同回瑞士生活,但是由于工作交接出了一些问题,所以周女士留在北京处理问题,迈克尔先独自返回瑞士,后来又因为周女士母亲生病住院,所以周女士一直没有去瑞士,两人便开始了两地分居,起先周女士跟迈克尔经常通过电话联络感情,渐渐地,两人由于文化、性格等方面的差异不时地发生口角,自2007年10月起迈克尔就再也没有任何消息了,周女士只知道迈克尔是瑞士人,对于他的住址之类的个人信息一无所知。

2009年3月周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周女士在诉状中称:自己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就返回瑞士居住,后来两人因为种种原因就失去了联络,现在两人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刚开始,周女士特别迷茫,觉得自己不但找不到对方,而且对对方的一切个人信息一无所知,这样的情况下要通过法院离婚简直是痴人说梦,抱着试试的态度,周女士咨询了律师,律师的话又让她重新燃起了希望,律师告诉周女士只要有证据证明两人感情破裂,分居已经满两年,那么就可以起诉离婚。在律师的帮助下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审理结果】

法院在立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层层上递到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转交我国司法部,司法部将文件经由瑞士中央机关向被告送达,但是被告没有签收,也没有答辩。后来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6个月公告后,被告仍然没有回应。法院认为,经过合法的传唤之后,被告仍然没有做出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因此法院依法做出缺席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法院没有做出处理。

【律师说法】

被告不在国内时,如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处理的一般原则是:
1、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送达之日起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法院应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由本案可以看出涉外婚姻的离婚与非涉外婚姻的离婚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时的送达问题上,如果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上述的方式顺利送达,那么涉外离婚案件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如果对方杳无音信,不答辩也不应诉出庭,法院就会缺席判决。但是这样的判决只会就双方的婚姻问题做出判决,财产问题通常是不予处理的,待国外一方回国后,双方再自行协商或者另案诉讼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这种诉讼的确定就是诉讼时间会大大延长,增加诉讼成本,缺席的情况下财产问题没有得到处理,离婚的问题从这个方面来说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因此,遇到此类案件,作为国内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与对方取得联系,取得对方的准确生活地址,并劝说对方出庭应诉,尽量不要靠法院公告送达。

还有一种情况是,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积极应诉,此种情况下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不委托代理人自己亲自应诉,那么离婚诉讼依照一般离婚诉讼的程序进行即可;还有一种情况是国外一方当事人应诉,但是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这种情况下的委托代理人要经过公证认证这一必要的步骤,因为当事人在国外生成的书面材料(例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在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然后交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这些文书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手续之后就可以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离婚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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