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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案件的审查起诉方法

发布日期:2012-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三多”案件;审查起诉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三多”案件一般指多人多次多案由的案件。

该类案件由于参与作案人员众多,作案次数多,有的作案次数达几百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也很多,少的十几卷,多的上百卷。给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刚刚接触公诉工作的同志,更是对此类案件产生畏难情绪。笔者从事公诉工作多年,其间也曾办理过许多的“三多”案件,如邓富建团伙盗窃生猪案、张兴全团伙盗窃汽车、摩托车案、龚光永团伙盗窃通信电缆线案等。如何办好“三多”案件,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查起诉方法,希望与从事公诉工作的同志共同分享。

首先,公诉承办人接到这样的案件后,千万不要心慌,不要还未开战,自己就乱了方寸,要沉着冷静,精心制订应对计划。具体来讲,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理确定办案组,制订工作计划及每个人员的具体任务

对“三多”案件,公诉部门通常会抽调公诉人组成办案组,办案组人员的多少视案件情况而定。一旦确定办案组后,办案人员应进行分工,可以按作案次数来分工,可以按审查案由来分工,也可以直接以案卷材料来分工,整个办案组在组长的带领下共同对案件进行审查。办案组成员间应当及时进行沟通、讨论,最后将审查结果共同汇总报办案组长,由组长汇总制作审查报告。

(二)在阅卷前应对各嫌疑人进行讯问

该类案件由于案卷材料较多,如果承办人先把案卷材料看完,再来讯问嫌疑人,则会占用太多的时间,如果嫌疑人翻供或对事实作其他辩解,公诉人又再重新核实案卷材料,一月审查起诉时间往往不够用。在阅卷前,以公安起诉意见书为标准,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对其参与的每次作案进行核实,并详细记录嫌疑人的辩解。讯问嫌疑人后,再来阅卷,对嫌疑人认可不辩解的案件事实可迅速处理,对有辩解不认可的事实则要详细核实。这样可有的放矢,对每次案件事实不平均分配时间,为后来的阅卷工作节约大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制作审查报告的方法

审查起诉的中心工作是制作审查报告,审查报告既要准确反映每起案件事实,又要成为领导批示案件的重要参考,还是庭上指控犯罪的重要材料。所以,公诉人要倾注大量时间来制作审查报告。由于“三多”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其审查报告也有自身的特点。制作“三多”案件审查报告常用的方法有“列表法、材料概要列举法、列表法+材料概要列举法”等,下面对各种方法的应用及优缺点逐一介绍。

1、列表法

就是将每起案件事实以表格形式进行罗列。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材料及在卷内页次逐一列明。列表法的好处是将每起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以表格方式反映在审查报告中,让人一目了然,对每起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可以准确直观地得出结论。列表法适用于嫌疑人认罪和案件事实相对简单的案件,但对于嫌疑人不认罪或有其他辩解的案件,列表法因在表格中反映的文字材料有限,也就不太适用。特别是在庭审中,虽在表格中载明了证据的页次,但要当庭找到案卷材料内容并宣读,会占用大量时间,可能会休庭,也会影响庭审效果。

2、材料概要列举法

就是将每起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逐次注明,对每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进行简单的罗列。该方法对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供述不一致情况相当适用。但缺点是内容较多,导致审查报告篇幅冗长,不精炼。

3、列表+材料概要列举法

该方法综合了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点,尤其适用嫌疑人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的案件,既使审查报告精炼、美观,又能达到在庭上有力指控犯罪的目的。

所以审查报告制作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既要根据案件案情,又要考虑嫌疑人的认罪情况和庭审指控犯罪的需要来综合决定。

(四)认定“三多”案件事实的几个原则

1、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嫌疑人到案后,均供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作案,且供述能互相印证。但未能查找到被害人或其他证据材料,对这样的案件事实不能认定。有人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指的只有一份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如只有一名嫌疑人供述不能认定,有多名嫌疑人供述且相互印证就不是孤证,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但嫌疑人供述也只有一类证据,也应适用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2、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在只有一名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有矛盾,如在盗窃作案中对盗窃赃物数量、特征有矛盾,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

3、综合案件客观事实认定

在嫌疑人的供述不确定的时候,如对某起事实供述中到过某地偷过某件物品,但由于作案次数较多,对该物品的数量等记不清楚了,此时应当以被害人的陈述为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某些特殊物品,如养殖的牲畜,应当以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案件客观事实。如笔者办理的邓富建团伙盗窃生猪案。对盗窃生猪的重量,嫌疑人供述是120斤左右,但被害人陈述为160斤左右,被害人因是天天饲养,什么时候买的,什么时候会出栏,比嫌疑人更加清楚,其陈述更加符合案件客观事实。

4、正确区分主从犯

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策划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从重处理,对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如盗窃电缆线中,爬电杆剪线的人、开车的人、收线的人、销赃的人等,虽然分工不同,但难以判明是主犯或从犯的,可以不区分主从,按各自参与作案的次数和涉案金额起诉。

5、注意追加收赃人为共同犯罪人

“三多”案件中,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会通过一定渠道来销售处理赃物,收购赃物的人也往往是多次收赃,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公安侦查阶段大多只对作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往往会忽视对收赃人的追究。加之收赃人为既得利益者,也往往会作一些不知情的无罪辩解,也为追诉收赃人增加难度。但正是因为收赃人的存在,使“三多”案件屡禁不绝。笔者办理的龚光永盗窃中,成功追诉收赃人龚红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针对机动车犯罪案件,凡是没有合法手续购买机动车,一律视为明知是赃物是购买。笔者办理的徐佰兵盗窃摩托车案,成功追诉十二名贪图小便宜购买摩托车的收赃人,既打击了此类犯罪,也为失主追回了被盗的摩托车,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6、制作起诉书的技巧

有些公诉人制作起诉书时,在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详细罗列每起犯罪事实,这样起诉书很不精炼,显得很冗长。“三多”案件的起诉书事实认定部分应当高度概括,多地点作案的,列出三个具体地点即可,时间采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时间段的表述法。被害人有多名的也只需列明三名即可。赃物有多种类别的,也只需列明三种即可。一般是一个案由用一段文字来表述。

但“三多”案件各嫌疑人参与作案次数及涉案金额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分赃数额能够查明可以写明,如果无法查清,在起诉书中可以不表述。

7、应当精心制作开庭预案

对于“三多”案件,由于被告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参与旁听的群众也较多,有些案件新闻媒体也会介入采访报道。为保证庭审效果,公诉人在开庭前应当精心准备出庭预案,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答辩意见等。这些准备工作建议在制作审查报告完毕后,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制作完成,因为此时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制作起来相对容易。如果在案件起诉后或开庭前再来制作,因案卷材料不在手中和时间间隔太久,承办人对有关案情有所遗忘,制作难度相对增大或针对性不强,难以保证庭审效果。


【作者简介】
罗关洪,单位为四川省检察院;李建兵,单位为彭州市检察院;刘德华,单位为仁寿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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