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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2-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支持下,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然而一些定点医院却把“黑手”伸向农民“救命钱”,把从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套取资金作为个人创收和医院谋求发展的“捷径”,这加剧了新农合资金的运行风险,从根本上影响了群众利益的实现。两年来,永新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占立案总数的36.3%,在查办的3件“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贪污2件3人、受贿1件1人。本文拟通过分析该院查办的多起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来透视这一领域的犯罪特点、案发原因,以便寻求解决对策;进而维护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一)犯罪性质多为贪污犯罪案件

在该院立案查办的3件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2件,占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总件数的66.6%,这与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权力、作案手段以及发案环节有关。如彭某某,在担任永新县高溪卫生院院长期间,从业务收入中截留部分业务收入款设立“小金库”,之后采取隐瞒手段,个人非法占有“小金库”中业务款,在当地农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一般都为共同犯罪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过程中,需要必要的资料,且报帐程序涉及环节较多,因此,大多为共同犯罪。在侦办的3起涉“新农合“资金职务犯罪案件中都属于共同犯罪,他们分工明确,形成较为成熟的车间运行模式。有的负责联系借用农户的参合证和户口薄,有的负责购买伪造的外地就医报销凭证,有的负责到“新农合”医疗管理中心报销。

(三)发案单位一般都为乡镇卫生院

在所查办的3件涉新农合职务犯罪人员中,发案单位都为乡镇卫生院,占涉“新农合”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100%。其主要原因就是乡镇卫生院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承担单位,是涉及“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有很大的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财务审批权。

(四)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多样性

在“新农合”资金的职务犯罪和诈骗犯罪中,其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虚报、冒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采取“挂床治疗”方式。通常采取门诊治疗转住院治疗方式。从被调查的情况看,对门诊虽有一定比例补偿,但补偿比例明显低于住院补偿,也就是说,农民生病后,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比例要高;而一般来说,农民患上需住院治疗的大病相对较少,而头痛、感冒等小病时有发生,但不需住院治疗。因此,农民在缴纳费用后,认为付出了,就想有回报,而定点医院为了效益也会给患者开药,不住院回家打点滴,都按住院费用报销。

2、全面伪造或篡改住院病人和相关住院资料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就是对没有在医院就诊的参保人,伪造或篡改其病名、病历、处方和费用发票,甚至给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提供发票遗失证明,用于新农合的二次报销。并请人在住院病人报销花名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达到套取保险金目的。

3、超权限手术、重复收费和多收费,虚增住院病人费用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如使用价格比较高的药物,不合理检查,任意增加不必要诊疗项目的收费。擅自提高、夸大收费标准,故意串换治疗项目和结算项目,在对参合患者实施名不符实的治疗项目的同时,瞒骗患者串换诊疗项目,或套用高价位的诊疗项目,瞒骗患者虚增治疗项目同时伪造相应的病历、处方,由此虚增病人住院费和药费,达到套取保险金的目的。

4、克扣住院治疗的参保人获赔的保险金。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报销领回保险金后,在发放给被保险人时,以有的费用未能获赔为由,不支付给参保人,套取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成因

(一)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生存压力。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技术力量薄弱,医疗设备落后,经济效益较差,医务人员待遇低,大多数基层卫生院举步维艰。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乡镇卫生院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但不少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相当差,平时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真正学法懂法的不多,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他们不是把握机遇,提升自己,发展自己,而是利用监督制度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违反规定和职业操守,采取违法手段套取保险金,非法获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作为难得的发财机会。有的甚至在法庭被告席上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罪,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不构成犯罪。

(二)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参合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公示的项目、内容、形式和时间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示内容是按季或月度综合公示,对于一些参保人员住院、门诊新农合报销补偿的情况,没有依照医疗费用、审核同意、报销补偿一览表的形式公布,由于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引导不到位,有些参合农民对其知之甚少,缺乏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少数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小恩小惠的诱惑下,配合医院作假、或随意将自己的证件借给他人、或亲自造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犯罪发生提供了空间。

(三)管理监督不到位

尽管乡镇按要求成立了“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和“新农合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开展工作绝大多数是面上的指导工作,对于监督管理工作少之又少。另外,在人员的管理上,县、乡两级存在管理缺失的现象,造成了原则上两级都管,实际上两级都管不到位的现象。由于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引导不到位,有些参合农民对其知之甚少,导致绝大多数新农合参保人对于新农合报销补偿具体的内容一知半解,不知道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不知道如何办理报销程序和手续。能报销下来就好像意外得到的一笔钱,绝大多参保人不管能否报销补偿多少。参保人失去知情权,从而失去对新农合报销补偿的自身监督权。

三、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注重预防工作,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医生职业道德

新农合的实行是党中央农村政策实行支农、护农、爱农的体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投入了大量的配套资金,为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医疗补偿款被侵占是一种有害于民生、有害于社会、有害于党和政府政策正确实施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不但给参保农户在经济上造成损失,而且影响国家的支农、惠农的政策实施,影响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严打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之一,通过打击震慑犯罪,用打击来促进预防,做到打击一个、治理一方、教育一片。但是光靠打击是不够的,检察机关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查办案件,分类分层次帮助发案单位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通过筑牢“思想道德和动机防线”,使人自觉放弃职务犯罪意念,自觉抵制腐败,自觉坚守道德防线、把握纪律底线、远离法律的高压线。

(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要规范乡镇卫生院的操作行为,本着具体、系统和便于操作的原则,针对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一套防范以权谋私的规章制度,把权力真正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下。严格规范各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流程,按医疗常规建立门诊、住院病人登记薄,住院病人要有病历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要确定专门人员、建立专门帐户和专门档案。要严格规范财经纪律,坚持收支两条线,做到日清月结。要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科学的付款和记账方式。付款凭证除存根、记账外,要形成一联给报销农户,以备事后入户回访和农户提出异议;结合农户医疗补偿的实际,在补偿时及时进行电脑录入制表,与付款凭证形成对应,在出纳和主办交接时核对确认签字,在账务处理时可以以表代账,将付款凭证记账联作为附件。付款存根与农户看病凭证装订成册入档备查。

(三)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督力度

全面实行医务公开,通过公布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发放情况,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基层政府和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要增强监督意识,落实监督措施,切实履行起监管职责。堵塞漏洞。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增强监督管理的责任感,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失职和权力滥用。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国家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好政策,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提高广大农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公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规定,提高广大农民认知度和知情权,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加强对镇级合管办日常工作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乡镇二级“合管办”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和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保证资金的安全,以防出现违规、违法现象。

(四)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惩治职务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特殊预防措施,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符,能够起到对腐败分子本人的特别预防作用和对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作用,只有惩治有力,才熊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因此,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互相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管审计力度,发现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审判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力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特别是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利用新农合资金实施犯罪的案件,集中力量优先查办、快办快结、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作者简介】
刘超,单位为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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