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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音像制品报审程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进口音像制品的有关要求和审批程序:

  1、除外语教材之外所有进口音像制品一律报文化部审批。音像制品进口从类别上分为文艺类和非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从进口方式上分为制成品和版权贸易方式进口。除单纯版权贸易进口外,与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合作方式制作的音像制品也需报文化部审批方可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需经过文化部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出版发行。在国内放映过的进口电影,在电视台播映过的境外影视节目,如出版发行音像制品,也须履行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批手续。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进口审批权。

  2、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程序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和节目样盘送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组织审查委员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

  1、接收进口单位的报审材料和节目样带,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登记;

  2、将登记的节目交专家审查,并将专家意见及申报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批;

  3、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是指进口单位备齐所有材料之日。

  4、组织对进口单位申请复审的节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批准进口的节目出版发行后一个月内,每种两份送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组织复查。

  三、音像制品进口申报要求

  1、进口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版权认证文件以及节目样盘。报审单位要将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节目样带等备齐报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审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录像节目报审表中,“内容介绍”要客观完整。报审表中“进口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必须对进口节目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水平作出评价,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情节,要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要在节目样带上删减节目内容。在填写报审表时,出版社要盖章,法人代表要签字。外语节目要有中文名称,节目中文名称要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在报审表上填写的曲目或节目集(部)的顺序要与报审样带、歌词材料的顺序一致。

  3、报审样品要信号清晰,节目完整。外文录像节目的样片须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话配音。外语录音节目要有中外文歌词材料,歌词材料要标准、清晰,不得随意更改歌词。

  4、报审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著作权认证材料要用原件。

  5、进口音像制品原则上应使用原节目名称的中文直译名称,需要改变原名称的,应当正确地概括或反映原节目的内容。不得使用夸大其辞、耸人听闻、格调低下等容易误导消费者或生编硬造、文理不通的名称。对不适当的名称,审查委员会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更改重报。出版发行时必须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和名称原文,违者将依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申报进口通俗音乐节目,不再报送五线谱乐谱,但需提供演唱者、词曲作者及出品公司的简介等资料,属电影、电视剧中使用的音乐节目,应提供相关电影、电视剧的有关资料。

  同一个公版节目原则上每年只审批出版一次。

  录音录像节目样片一律提供VCD、CD、CDR或DVD等光盘载体。

  7、进口音像制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进口单位应将样品每种2份报送文化部备案,如成品未按审查要求删减或与报审节目不符,依法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进口音像制品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

  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机关办公大楼15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552120(传真)

  010-65552121

  010-65552116

  010-6555211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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