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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应准备的证据材料!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李波律师
一、 著作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
1、 作品手稿、原作、原著、创作素材、史料;
2、 计算机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
3、 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
4、 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5、 有关作品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
6、 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
7、 其他证据。
(二) 证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
1、 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证据;
2、 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字的证据;
3、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证据;
4、 剽窃他人作品的证据;
5、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版式设计的证据;
6、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证据等。
(三) 证明权利人遭受损失情况的证据
1、 提供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2、 举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益的证据。


二、 商标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权利凭证
1、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商标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的类型
4、支付转让、使用费的支付凭证;
5、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6、其他证据。
(二)侵权证据
1、针对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提供使用假冒或仿冒商标的商品,并提供该商品由侵权者生产或经营的证据。
2、针对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可提供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及其销售账目、销售发票等。如销售方不知道其所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提供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据,并说明提供者是谁。
3、针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提供以上伪造、擅自制造、销售行为的证据,如制造工具、模板、销售记录、销售发票等。
4、针对未经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可提供证明被更换商标的商品出自权利人的证据。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可提供该类商品的包装作为证据。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的,可提供仓储、运输、邮寄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证据,如合同、凭证、发票、账簿等。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提供该类商品的样品及其包装作为证据。
8、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可提供该类商品的包装并提供驰名商标的认定证明。
9、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电子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申请公证机关对网络域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10、工商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制、查封、扣押的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证据
1、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证据。
2、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

三、 专利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有关权利凭证。
1、专利局做出的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专利证书,公告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效力的判决等。
2、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行政部门关于专利转让的登记公告文件。
3、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及许可类型。
4、支付转让、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缴纳专利年费的凭证。
5、继承专利权的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
6、其他证据。
(二)侵权证据。
1、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证据。
2、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证据。
3、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证据。如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销售广告的证据,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证据。
4、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证据。
5、假冒他人专利的证据。
6、侵权人实施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证据。如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销售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模具或者销售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等证据;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证据等。
7、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侵犯专利权行为或调解专利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证明材料。
(三)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证据。
1、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的证据,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证据。
2、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
(四)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五)被告如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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