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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诉讼案件应准备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李波律师
一、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认可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以及周围群众认可其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言。
3、如涉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供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认定其下落不明的证明。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一方过错的证据
1、如涉及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提供能证明上述行为的证人证言,居委会、村委会、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的干预证明,公安出警记录及处理决定等;受到人身损害的,应保存诊疗病历、诊断证明,并应及时做法医鉴定,提供伤情鉴定书。
2、如涉及一方吸毒、赌博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理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供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一方有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提供与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一方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提供能证明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影像资料、书信、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等。
4、曾经有过离婚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可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调解证明。
5、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性病或其他不宜同居生活的疾病的,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更适宜抚养子女的证据。如经济状况良好的,可提供其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供其拥有财产多少的证明,或提供居住条件的证明;如善于教育培养子女的,可提供一方的学历证明、品行评价等。
2、证明一方不适宜抚养子女的证据。如一方有不良嗜好、或不尽抚养义务、或对子女有打骂虐待行为,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可提供能证实此类情况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子女的,应提供子女本人愿意跟随父、或随母生活的相关声明。


二、 如何证明夫妻的财产状况和债务状况
1、 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当事人首先应收集证明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如系购买的期房或属于分期付款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目的是证明属于夫妻财产范围的财产权利和价值);有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折、存单或银行账号;有股票的,应提供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牌号,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一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供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股东出资证明书;有其他动产的,可提供购置发票、交付凭证等。其次,当事人应提供以上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明(以证明系婚后取得财产)。
2、 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
婚前个人财产的,应收集能证明财产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依法或依约应属于一方个体的财产的,主要应收集证明财产来源和性质的证据,如属于个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证明,个人保险金证明,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伤亡补助金、转业费证明,遗嘱人、赠与人明确要求由婚姻一方个人继承或受赠的意思表示证明。等等。
3、 证明债权债务的证据
债权,可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如债务人的欠条、借据)或其他能证明对外债权的证据;债务,除提供负债凭证,还要提供负债的原因,债务发生的时间,借款的用途等证据,以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4、 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

三、 抚育、赡养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抚育案件证据收集的范围
1、 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资格
2、 证明当事人抚育义务的证据
3、 请求增加抚育费需提供的证据
子女请求增加抚育费,需提供证明子女生活状况较差,当前的抚育费水平不能满足其实际需要的证据;同时,要提供证明负有抚育义务的父或母一方具备一定的抚育能力,可提供父或母的财产及收入情况证明。如果子女请求支付医疗费和教育费, 可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医疗费单据、学校证明、学费及其他教育支出的单据。
4、 请求变更抚育关系需提供的证据
证明父母一方抚育能力及条件较强或较弱方面的证据;对待子女有不善行为的证据;十岁以上未成年人愿随另一方监护人共同生活的意愿声明等等。
(二) 赡养案件证据收集的范围
1、 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 证明被赡养人生活困难需要赡养扶助的证据
可以提供收入微薄或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患病等方面的证据。

四、 继承案件需收集的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或身份证。
(二)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一般可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死亡证明、火葬场的火化证明。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三)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由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佐证。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供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佐证。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佐证。
(四)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证明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受侵害的证据。
如遗产占有人拒绝分割遗产,遗产份额被他人侵占,可举出遗产被他人占有、持有的证据。
(六)证明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的证据
如证明自己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证据,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据等。
(七)证明其他继承人应当少分、不分遗产的证据。
如证明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证据,证明继承人有篡改遗嘱,虐待、伤害杀害被继承人的证据。
(八)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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