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按照《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就构成侵权。实际上,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在前面增加“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的说法。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如果按照第57条的原则性规定,则构成侵权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