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服务”一词法律目前没有做出具体界定,但一般是指以提供活劳动(脑力或体力)但不限于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物质生产以及消费者需要并索取报酬的一种商业行为。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各国统计和各种经济贸易文献并无统一的、公认的确切定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1994年4月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做了如下界定:(1)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2)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通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提供服务;(4)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这个界定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性定义,被各国普遍接受。
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十分广泛,目前国际上一般认为服务出口主要应包括以下一些项目:(1)国际运输;(2)国际旅游;(3)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务;(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人;(5)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电脑及资料服务;(6)建筑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7)国际咨询服务;(8)广告、设计、法律、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9)产品的维修、保养和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10)国际视听项目服务;(11)教育、卫生、文化和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12)国际电讯和邮递服务;(13)国际租赁服务;(14)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服务出口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的:(1)直接出口。是指服务出口国向服务进口国直接提供服务,其间没有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或计算机的联网实现的,也就是服务的供需双方不离开居住地而进行服务交易,如国际电话、卫星广播等。直接出口有时也被称为分离型国际服务贸易或过境交付型国际服务贸易。(2)间接出口。是指服务出口国不是直接将服务输出到服务进口国而是由服务进口国的消费者直接到服务出口国来消费和享用服务。如服务进口国的消费者到服务出口国去旅游、留学等。间接出口又称为供给地依存型国际服务贸易或境外消费型国际服务贸易。(3)国外当地生产当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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