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普遍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能因为得到保险赔偿而获益。由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关重复保险的规定。
《保险法》定义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这里指出了构成重复保险的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承保风险相同。实践中认定重复保险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保险期限相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同时具备上述四个因素即构成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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