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中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海难救助中的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的精神,“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的含义为“临时地和非按岸线建设的设计要求”而依附在岸线上的任何财产。码头、栈桥、水下电缆、管道都是长久地和按岸线建设的要求依附在岸线上的财产,因此不能作为海难救助的对象。而船舶及其属具、物料、所载货物、水上飞机、排筏、浮船坞、渔具,甚至坠落在海上的飞机、卫星、汽车或海上其他漂流物等,属于海难救助的对象。
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是容易被忽视的海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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