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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研究

发布日期:2012-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司法鉴定人的素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对推动司法鉴定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司法鉴定人的素质不是与生俱来的,只有通过科学培养、系统学习,才能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鉴定队伍。经济全球化、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使得提升司法鉴定人的综合素质显得刻不容缓。

一、司法鉴定人培养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或者机构有鉴定资格,也没有将鉴定权固定的授予特定的人或者机构。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凭借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专家证人并不局限于鉴定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英国,法庭也注重的是实际的专业技能,在R v Silver(1894)案中,法庭认为,尽管缺乏笔迹鉴定方面的正式资格,对笔迹鉴定颇有研究的被告律师仍然是一位合格的笔迹鉴定专家。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人没有统一的选任标准,也就没有统一的培养体系,鉴定人的培养几乎都是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完成的。

大陆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人选任采取的是“鉴定权主义”制度,按照这种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层次的教育水平,具有固定的行业资格,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而且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的认可。如俄罗斯司法部专门设立了“司法鉴定人培训中心”对司法部所属各鉴定人进行专门培养和考核,鉴定人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获得证书后每隔5年限还需接受“国家司法鉴定能力委员会”组织的复核。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须经过长期的理论学习,接受系统培训获得资格才能执业。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培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须有较高层次教育背景,在固定的机构执业,有相应的职业和执业资格证书等。但我国没有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专门培训机构,没有系统的培养方案,也不像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式的承认方式和培养方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也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鉴定人特色培养道路:高校司法鉴定类、法医类、法学类专业的学生主要靠高校自身培养,来自公检法机关、医院等部门离退休的鉴定人主要靠从业机关培养;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鉴定人协会组织鉴定人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培养。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完善

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部门规范,如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公安部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法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联合发布的文件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在操作中的困扰,给司法鉴定人创造了一定的工作规范,有助于鉴定人综合能力的培养,但效力层次不高,适用范围较窄,冲突与矛盾并存,施行各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鉴定人的综合素质提高和交流合作。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各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司法部也没有出台关于培训规定的详细解释,再加上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考核制度,晋升标准多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参考条件,论资排辈,无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人才供需矛盾突出

根据司法部2009年“三大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和司法部两个登记管理办法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包括计算机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共计2150个,比上年增加87个;司法鉴定业务共计899 252件,比上年增加14.8%;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25872人,比上年减少246人。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业务急剧增加,与司法鉴定人大量减少的供需矛盾凸显,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总体来讲,培养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某些特殊领域的专业司法鉴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三)后备力量培养困难

1、鉴定类高校教育体制不合理

高校鉴定类学生是我国司法鉴定人的重要后备力量。目前,在开设了法医专业的高校,多实行以本科教育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学制为五年,前四年学习解剖学、病理学及各内外科医学等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第五年开始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学、法医临床学等专业的学习并进行16-24周的实习。但这种教育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如(1)课程设置不合理,学生第五年才开始法医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及实习,时间紧、任务重,不利于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实践与创新能力强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2)部分法医专业教师缺乏法医从业经验,理论知识不能和实践相切合,课堂质量不高;(3)实习基地在案件类别、检案水平、仪器设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建设与管理缺乏统一标准,不利于学生的管理与实践经验的提高。 如此多的问题,对鉴定类学生的培养实为不利。

2、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不完善

司法鉴定人助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司法鉴定人不足的问题,推动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但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还不完善,不利于这类司法鉴定后备人才的培养,如(1)司法鉴定人助理资格申请条件过低,如《四川省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助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需满足“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即可获得申请;(2)对鉴定人助理在鉴定期间完成的案件数要求不足,导致许多助理人实践经验不够,能力得不到提升,如《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医类鉴定人助理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仅为60件,物证类辅助检案不少于20件;(3)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作业环境差,仪器设备陈旧或不能达到仪器设备配置的基本标准等。  三、建立中国特色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

(一)加强思想及法律素养

1、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政治思想教育,我们应将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整体计划之中,通过各种类型的教育活动,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的认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态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在每年组织继续教育工作时,要求鉴定人员完成一定的职业道德教育学时,并将职业道德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这样能避免司法鉴定人员的后续教育在市场竞争中的无序行为,提高司法鉴定人员后续教育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一方面充分利用榜样的力量,进行潜移默化的职业道德教育,发挥引导、激励和启发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警示教育,使司法鉴定人认识到前车之鉴的教训。

2、注重制度及法律素养的建立

司法鉴定人法律素养的培育,是关系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的重要保障。鉴定人要接受法律规范、社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的监督与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和行业执业纪律规范,在鉴定活动中独立、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但由于财力和时间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要求每一个司法鉴定人都通过法学专业教育来提升法律素养是不现实的,大量的培育工作,还应依靠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发挥高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1、依托高校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高校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层次合理的学术梯队和先进的实验设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内容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司法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能为司法鉴定人的培养提供更好的支持。

(1)开班授课,夯实理论基础

聘请一批知识储备丰富、业务能力强的高校专家学者为司法鉴定人授课,授课的范围包括专业技能、法律基础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

(2)参与科研、实践,增强操作能力

现在许多鉴定案件必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才能得以解决,如DNA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虽然有的司法鉴定机构有资质,却没有这些设备或技术人员,遇到这类案件时往往一筹莫展,这时可以充分利用高校设备先进而齐全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科研室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如成都的司法鉴定机构就可以和四川大学“视觉合成图形图象技术重点学科实验室”、“病理研究省级重点实验室”,西华大学“汽车工程省级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合作,高校的相关专家或者负责人带领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人参加与鉴定业务相关的实验室和科研室的科研活动。

2、创新高校鉴定类专业教育模式

(1)明确办学目标

高等鉴定类专业教育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系统地调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医学科学的现状及其对法医人才的需求,紧密结合高等法医教育的实际情况及可能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办学条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是能够达到这个目标的。

(2)实施全程“导师制”

鉴定类学生在进入高校后即由学校统一安排导师。导师可由法医学系教师及本专业高年级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构成。1名导师带3-5名学生直至毕业,并对每名学生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包括课程学习、实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等,方案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备案,形成导师培养教学模式。学生如因客观原因不能适应导师的规划,还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更换导师。

(3)设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直接面向社会,并服务社会,与社会接触十分紧密,是培养学生更好的适应社会,将来服务社会的理想窗口。

(4)加强学生科研实践能力建设

鼓励学生参加各项全国性的科研竞赛和行业类的比赛,鼓励学生深入司法鉴定一线及相关行业一线进行调研、实习,理论联系实践,夯实学生基础知识,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定期举办模拟司法鉴定、专题类演讲或辩论、与司法鉴定机构或公检法卫等部门的交流合作等活动,让学生全方位、多层次的提升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交流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5)创新学科培养

充分利用大学和其他机构之间的互补优势,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如南京医科大学利用医学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在人才及专业方面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在国内率先和综合性大学联合创办医学司法鉴定专业六年制双学位(医学、法学)专业,是在司法鉴定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上的新突破。这既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在保持传统专业优势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积极发展边缘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专业。实行双证有机结合,培养高素质人才。在司法鉴定高职类院校中,可以将学历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以国家专业岗位技能考核的鉴定证书来检验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成效,并通过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推动学历证书教育的改革,达成二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通过双证书教育的结合,能最大程度的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三)完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

1、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准入制度

参照国家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专业知识进行严格把关。

2、完善助理鉴定人培养模式

(1)司法鉴定人协会依法对加入司法鉴定人协会的鉴定人助理进行管理,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培训。

(2)制定详细的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助理基本业务技能,司法鉴定文书的写作,鉴定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工作程序等。方案制定后由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实施,当地司法鉴定人协会负责监督。

(3)司法鉴定人对助理鉴定人参与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指导、评估,并做好相关记录。鉴定机构每隔半年对助理鉴定人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作为聘用、升迁、加薪等的依据。

(4)利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优势,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培养基地。充分;利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人、财、技术、环境等方面的优势,培养司法鉴定人助理。

(5)加大对司法鉴定助理人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适当增加助理鉴定人每年辅助司法鉴定人鉴定案件的数量。

司法鉴定人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司法鉴定人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参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和国际化的进程加快,民众必将对司法鉴定人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准备,要加大力气培养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提升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高校在培养司法鉴定人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高校的科研、技术优势培养司法鉴定人,重视本身就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高校发展;最后,通过大力扶持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方式,培养司法鉴定人的高级后备人才,推动整个司法鉴定行业的进步。




【作者简介】
张建林,单位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龙祖坤:“论司法鉴定人才的培养”,《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1期。
{2}张汉昌:“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12期。
{3}王建文等:“也谈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人员培养模式转变—从一起典型多头鉴定案件入手”,《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4}柯昌林:“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5期。
{5}刘玉文:“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完善”,《政法学刊》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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