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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发布日期:2012-06-27    作者:110网律师

1. 医疗费,凭医院就诊记录及发票,其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有医生处方单的医药费和其他;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元/天)*住院天数;
3. 营养费=(20-40)元/天*营养天数(鉴定结论确定营养期);
4.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一般每天30-40元)*护理天数(鉴定结论确定护理期);
5. 残疾(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230/15644)*年限(最高20年)*赔偿系数(10级10%,以此类推);
备注:残疾赔偿金一般依照受害人本来户籍确定,如受害人为农村户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均来源于城市,残疾赔偿金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认定标准,法院一般根据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在事发前一年连续居住在城市城镇区域而确定。
6.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5102/11272)*年限*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7.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8.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9.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60元/天)×住宿时间;
10.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2年,丧葬费23378.50元);
11. 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2. 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3. 精神损害费=法院结合伤残等级及过错等综合因素判决。
以上费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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