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五项举措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新课题

发布日期:2012-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关键词】五项举措;职务犯罪侦查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以下重大影响:

  一是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辩护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将减少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恐惧。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等情况更为突出。

  二是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进行。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受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作证时会发生心理动摇,可能导致侦查部门人难找、证难取。

  三是获取证据的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据此,任何脱离法定程序去调查、收集和认定的证据,其结果轻则形成瑕疵证据,重则形成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四是讯问拓展的线索保密任务更加艰巨。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在律师介入后,就有可能使得在讯问中因政策感化而揭发立功的有关线索容易泄漏,侦查人员保密任务更加艰巨。

  鉴于上述问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采取以下举措:

  (一)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法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从思想上、行为上积极主动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内容。如修改后刑诉法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是作为禁止刑讯逼供的保障性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正常讯问下,犯罪嫌疑人仍需如实回答。其要义在“强迫”二字,并不反对自证其罪。因此,侦查人员在关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如何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

  (二)树立新的执法观念。一是要树立侦查权应当受监督的观念。侦查人员要充分认清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不能把律师视为反贪办案的阻力,而要把律师介入当做鞭策侦查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律化的发展动力,把辩护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看成是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查明案件情况、防止侦查工作走弯路的有效手段。二是要树立公开公正的观念。侦查人员要从习惯于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转向习惯在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可能性增加的情况下办案。三是要树立从证到供的观念。坚决摒弃过分依赖口供进而获得外围证据的方法,注意先收集外围证据、再获取口供。四是要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尊重律师工作的本身,也是对刑诉法的遵守、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三)强化依法取证意识。为防止和杜绝产生非法证据,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强化依法取证意识,确保侦查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强化严格程序意识、证据为本意识。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把整个案件建立在构建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案件效果以公诉和审判环节对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审查、采信的情况来全面加以评定。二是强化“自证清白”意识。为排除刑讯逼供、诱供嫌疑,证明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侦查人员要有意识地做好保护工作,及时提供和保留能够证明侦查工作合法、侦查过程无违法行为的信息。认真落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人身检查程序,确保无程序瑕疵。

  (四)探索和完善侦查机制。一是强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能在较大范围统筹优势侦查资源,实行协同作战,特别是对有重大影响的、干扰和阻力大的案件更应注意实施。如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不给对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以及毁灭证据的机会。二是探索信息引导侦查机制。以信息主导决策、引领实战是适应社会发展和转变侦查理念的现实需要。建立信息引导侦查机制,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就会更加畅通,有利于侦查部门主动出击发现线索和初查工作顺利开展,能够使侦查人员快速检索、查询相关信息,为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提供便利。同时,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也有利于形成准确、高效的侦查指挥决策。

  (五)着力提高侦查技能。一是着力提高初查能力。侦查部门及人员必须强化初查意识,提高初查技能,将办案重心前移,在初查环节尽可能查清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并取得案件外围的大部分证据,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确保立案后,即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也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二是着力提高讯问能力。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讯问的重要性及获取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地位作用。侦查人员要善于探索和总结讯问技能,通过强化讯问预案的制定、讯问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提升讯问的质量和水平。三是着力提高固定证据能力。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向证人调查取证后,侦查部门应当适时提审犯罪嫌疑人或通知证人谈话,固定其供述或作证状况。对于已经翻供翻证的,应当查明真实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坚定不移地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和操作规程,把讯问与全面获取证据结合起来,使供证一致。尽量让犯罪嫌疑人、证人自书供述、证词,确保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四是着力提高技术侦查能力。侦查人员如果不懂得运用必要的技侦手段,势必会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此,要尽快培养侦查技术人才。




【作者简介】
黄昌龙,单位为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