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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7-06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00的辩护人,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被告人张00属于强奸未遂
在被害人的报案中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插入了阴道,但是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因此不能排除未遂的可能。在被告人的供述中提到由于喝多了酒,没有硬,就没有插入,同时被告人李00也称没有插入,仅仅是用手插入,这和被害人的供述是一致的。纵观本案证据,认定犯罪行为即遂证据不足,可以认定张00在犯罪中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客观存在的,应按未遂论。
被告人张oo属于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滿14周岁不滿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已滿17周岁不滿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未成年人无不良习惯,一惯表现良好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应以减少40﹪为宜。
三、被告人张oo属于初犯
被告人张oo个人无违法犯罪纪录,一惯表现良好,由于是未成年人个人自控能力较差,是非不分,法律意识淡薄,并且是在醉酒和别人的诱导下引发的犯罪,量刑时应考虑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oo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oo已当庭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犯罪情节,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张00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00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建议合议庭结合本案情况,对被告人张00作出罪当其罚的判决。
 
 
 
 
 
 
                 辩护人: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伟
                              20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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