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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发布日期:2012-07-08    作者:110网律师

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在日益频繁的跨国交易中,商品不断地在国际间流通,平行进口问题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重点研究的对象,平行进口在一国是否合法,不仅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往来和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利益,平行进口制度设计的重要性使这一课题成为国际贸易和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在进口商品中涉及专利权冲突时,平行进口是指权利人分别在不同的法域对同样的技术拥有专利,在与专利权人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将专利权人在一个法域生产或制造的合法产品进口到另一个法域的行为。由于两项专利分别由同一人在不同的法域申请,故在现行制度层面上无法简单地认定平行进口“是”或者“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样,商标领域也存在“是”或“不是”侵权的问题。192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katzel案,确立了审理美国现代商标平行进口案的法律基础。1999年上海联合利华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泰国产“Lux”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权,我国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该判决的依据并不是平行进口是否合法,但却是我国涉及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也成为我国司法界所处理的涉及商标权问题的平行进口的第一个案件。由此可见,平行进口,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仅涉及专利权,还会涉及商标权。从本质上讲,平行进口应属一国的政策性问题,平行进口的对象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由知识产权人或经其授权许可的人所制造的正宗商品,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进口商的这种进口与本国经授权的知识产权人在本国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进而引起商业利益以及法律上的冲突。
在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进口商从外国进口某一商标或专利商品,该商标或专利在本国的权利人与在外国的权利人之间有着特别的关系,例如关联公司等。
  二是进口商从外国进口某一商标或专利商品,该商标或专利在本国的权利人与在外国的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三是进口商从外国进口某一商标或专利商品,该商标或专利在本国的权利人与在外国的权利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上述三种情况下在进口国内均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各国基于本国国内的情况在法律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主要源于平行进口会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有利亦有弊:
1、消费者。对消费者而言,购买平行进口的商品,既可能获得利益也可能存在风险。平行进口为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也更为廉价的商品,使消费者在价格上得到利益;但同时,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借助本国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宣传和市场投入而取得的商标信誉进行销售,消费者往往不会进行仔细的区别而加以购买,但平行进口的商品往往不能提供规范全面的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系统,当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的权益可能会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情况在专利产品中尤为突出,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诉求难以实现。
2、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人而言,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也存在获得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权利人面临的一个风险就是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利用商标权或专利权人先期投资和宣传所创下的商业信誉,进而获得利益,甚至可能因为进口商在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良好的服务而影响到消费者对该商标的相信和喜爱程度,从而影响该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业利益。同时平行进口也使进口商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商品产生竞争,这种竞争一方面对国内标权人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可能造成市场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这种竞争又促使商标权人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产品在同类市场的竞争力。
3、进口国。对进口国而言,平行进口可以避免商标权人垄断市场,操纵市场价格,从而降低商品价格,使消费者获得利益,也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的形成。一国通过与其他国家互相的允许平行进口,可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符合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当然,如果进口国不通过法律对平行进口进行必要的规制,可能会损害商标权人的权益,进而影响到一国专利法、商标法的制度作用。
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态度不同,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各国关注利益侧重点有所区别。通常一国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时,需要协调和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
1、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商标权利人在签订了商标独占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权利人即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时间范围和商品范围内享有独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排除第三者使用的可能性,即使商标所有权人也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由于世界各国都实现了货物内的自由流通,因此,商标注册人给予被许可人的独占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该国的整个国内。商标被许可人的这种独占使用权是各国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对商标使用权的独占,可以确保被许可人在一国境内独家制造并销售该商标的商品,以确保其经济利益。如果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就会在市场上形成不同商家之间的竞争,进而降低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的市场份额,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很大的影响。专利权同样面临许可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是否能够实现许可的目的的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如果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则会使独占许可制度失去其应有的价值,该制度的存在就会形同虚设。因此,权利人的独占许可权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平行进口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的平行进口可以使消费者得到价格和服务方面的实惠,可以在平行进口商和权利人之间形成商业竞争关系,避免权利人的垄断,有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发展。因此,平行进口对一国而言是有利的。这样,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就形成了冲突。
2、知识产权人、进口商之间利益的冲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一国进口商有权从外国进口商品到本国进行销售,从而赚取其间的差价,获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人基于其独占使用权,为了开拓和占领市场,往往进行大量的宣传和资金投入,以获得消费者对该商标和商品的熟悉和信赖,为此,也应该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但平行进口往往利用价格优势挤占国内同一品牌商品或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国内的权利人难以维持商品的原有价格,库存增加,继而成本上升,销售额和利润减少。而且,如果消费者从平行进口商那里购买到的商品出现质量和服务上的问题不能从进口商那里得到满意的解决,可能会迁怒到同一品牌的商品,对该品牌感到失望而拒绝购买,造成商标信誉的破坏,进而影响到商标权人产品的销售。而进口商往往是利用商标权人在该国的宣传推广努力和由此建立起来的特殊信誉搭便车进行销售,投入较少且市场不良影响对其损害小,因此,一方面国家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维护贸易商的积极性,因而需要通过恰当的方式进行协调。
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各国基于各自的不同国情,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即使在一国内,由于所处不同时期,对平行进口的取向也会有不同的变化,例如日本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立法就有很大的差别。从各国平行进口立法发展趋势看,允许平行进口更符合贸易的全球化:
l、允许平行进口是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贸易自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知识产权贸易是贸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不应该在贸易中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妨碍贸易的自由。允许平行进口是世界贸易交流的趋势所要求的。从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的立法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允许平行进口是一个大的发展趋势。
2、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平行进口在进口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也可以防止对内国市场的垄断。
目前,与其他国家专利法规定不同的是,我国专利法中直接规定了进口权在首次销售中用尽,因而,在专利领域,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平行进口行为,而在规制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却仍处于空白状态,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我国法律禁止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却并不禁止涉及注册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
允许平行进口的同时如何对平行进口行为进行规范,消除它的消极影响,可以从竞争法的角度加以规范。
首先,从世界一些国家立法的发展来看,美目等国家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已经采用竞争法对此进行规范。在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的今天,传统理论已经不能解决平行进口所带来的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冲突的问题。运用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允许平行进口,并用竞争法来规制不公平的平行进口行为,更加合理,更能够兼顾权利人的利益和进口商的利益,也解决了国家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之间的相互冲突。
平行进口既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的原因,并且经济上的原因往往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在立法上研究市场经济下平行进口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3]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付海燕,也谈调整平行进口之法学理论,河北法学,2006年。
[5]董桂文,贸易自由化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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