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年审年检 >> 查看资料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 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手续:   (一)《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二)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三)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五)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六)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九)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事务所名称,地址;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8、违约责任。
办理程序:

  (一)合伙人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初审同意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报送的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伙人.
  (五)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