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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工人夜间死在床上

发布日期:2012-07-11    作者:110网律师

 陈某是某公司职工,后来公司指派陈某与其他几名职工一起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饲养藏獒。公司没有建立上下班制度,职工除每月两天轮休之外,因饲养需要,每天24小时均须住在距离狗舍20米左右的仙女山水电宾馆宿舍之内,外出须向带班人请假。   2011年6月7日晚餐后,工友到陈某房内聊天,22时许离去。次日早晨,工友去叫陈某时发现其已停止呼吸,立即报警。武隆县公安局出警调查后,同年10月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陈某系“扩张性心脏病死亡”。同年12月,陈某的父亲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该机关依程序进行调查后于2012年2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该机关认定“陈某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陈某之父对此不服,故向法院起诉。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南岸区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有关职工陈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该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以案释法
  在狗舍旁睡觉属工作值守
  南岸法院受理后,多次与市区两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交流,充分听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南岸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建立上下班制度,陈某何时上班、何时下班,无从依照。从实际工作情况看,陈某除每月两天轮休之外,每天24小时均在宾馆之内,外出需请假,可见,除轮休时间之外,陈某均处于公司的管理之中。
  此外,陈某从事的是饲养工作,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陈某晚上不需起床照看狗,但是在狗生育、哺乳或狗舍有异常情况时,需随时照管。尽管某公司证人称夜晚起床不需照看,但其证言不符合饲养珍贵动物的常识。因此,陈某当死于工作时间。
  法院同时指出,就一般情况而言,工人死于床上不应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但是,陈某与狗同居一院,宿舍离狗舍20米左右,除日常的喂养、照管之外,陈某均处于值守状态。其值守,既可以在狗舍边,也可以在狗舍附近;既可以在狗舍边照管,也可以在床上休息,或听管理员之安排而起,或闻犬吠声而动。因此,陈某死亡于其值守之地,当属在工作岗位上。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法律专家认为,南岸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对在劳动行政管理过程中如何理解有关法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将具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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