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释义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李庆律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如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人账的不入账;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等。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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