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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员以次充好 公司可报案偷窃但不可随意扣工资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110网律师

售货员玩“狸猫换太子”以次充好   工会律师:公司可报案偷窃 但不可随意扣发员工工资
  张小姐在一大型商场内做售货员,却放弃监管的权利,参与到将所售商品以次充好,欺骗顾客的行为中,公司为此扣发了她的工资。近日,张小姐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律师指出,不应将两件事混为一谈,公司可报案偷窃,但仍需按规定支付工资。
  2011年3月,张小姐就职一家女袜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派她到某商场任售货员。今年4月,公司查出张小姐所在柜台的3名售货员以次充好,在网上商城购买廉价商品放在柜台内销售,以低价、给折扣的形式吸引顾客私下与售货员交易,而不是通过商场的收银台结账。借此私改小票、替换真货,并以高价出售,以此牟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柜台共有3名售货员,一位店长,两位店员,3人均参与了此事。经内部核查,3人的做法给公司造成损失一万余元。因此,公司决定扣发她们4月份工资以示惩罚。
  张小姐对此不理解,她说:“我只是迫于无奈地参与者,所有的行为都是另一位店员做的,只是那个店员每次在做完这些后,会塞给我和店长钱,为的是不让我们揭发她,我总共收了她400多块钱,这些钱现在已经退还给公司了。” 为此,张小姐拨打12351职工热线寻求帮助,要求公司支付其被扣的4月份工资。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张小姐确实退还了400元给公司,但三位店员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买到次货的顾客很可能对公司和商场失去信任,产生的影响并不是1万元能够衡量的。
  律师说法
  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刘仁午律师指出,本案中的一个重点问题是用人单位能否以扣工资为手段惩罚员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本案中该公司扣除张小姐4月份全月工资的做法不合理。
  刘律师指出,该公司如果认为张小姐等人的行为是偷窃,可以报案,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去法院立案,以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但劳动者的工资不能随意克扣。另外,本案中也有企业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应吸取教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在刘律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支付张小姐4月份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本报记者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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