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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诉讼阶段的期限是多长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陈国平律师
1、公安拘留一般是10天,特殊14天,重大复杂37天;检察批捕10天,特殊14天。
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法定的侦查期限如下:
(1)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四类特定案件,在三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十年刑罚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2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批准延长2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有新罪的,自发现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一审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26规定的四类特定案件,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5、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与一审的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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