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原创]企业是否有义务为离职员工办理专业资格的转移手续?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在一些有资质要求的行业里,比如:注册会计师、医师、房地产经纪等,对执业资格都有严格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设置专业人员考核机制,当劳动者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会为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相应的企业从业,如果该专业人员更换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相关从业资格的转移变更手续。有一些企业为了保证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常常会要求有任职资格的劳动者将其证书交付企业保管,并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员工自愿同意将资格证书交付企业保管若干年。当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某些企业常常以拒绝为其办理从业资格转移的方式,致使该员工因无法办理从业转移手续而无法继续从事该行业工作。
【案例】原告:王某某,女,住本市某某区某某路。
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职务 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于2009825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于20069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将《上海市执业经纪人》证书交给被告,其在被告处工作了不满一个月离职,被告经归还了其经纪人证书,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致其所持证书未审验,也无法在新的工作单位使用。其愿意承担经纪人证书未审验的后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9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当月,被告将原告的经纪人执业证书(证书号FA0203606)变更登记注册在其公司名下。之后,原告离职,被告仅返还原告经纪人执业证书,未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009812,原告就诉请事项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该委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终结后,原告因另觅就业途径所需,要求被告办理经纪人执业证书变更备案手续并无不妥。被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原告办理经纪人执业证书记载的执业经纪人所在经纪组织的变更备案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王某某持有的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证书号FA0203606)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强律师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企业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在劳动者离职之后,企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是企业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附随义务,而这里的档案关系应做广义范畴理解,即:不仅包括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还应当包括专业资格的从业档案。上述案例的法院判决即可充分阐释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