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孙心远律师 离婚诉讼中央产房产权不宜分割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张某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判决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房屋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被告已经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已经离婚,法院应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但原、被告在本市均无其他住房,该房为央产房,上市亦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如果以较低的价值对房屋进行分割,显失公平。该房的所有权问题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分割处理,仍应维持共同共有状态。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应予以处理,法院应依法分割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原告享有房屋东间居室的居住使用权,被告享有房屋南间居室的居住使用权,其余部分由双方共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 一个离婚诉讼,律师收费多少是在合理范围内? 6个回答0
-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 3个回答20
- 离婚诉讼十年期间,房产升值如何分割? 7个回答0
- 离婚诉讼,抚养费及财产分割问题 4个回答10
-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问题 1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惠州婚姻法律师解答:涉外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夫妻财产
- 离婚诉讼,处理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纠纷
- 潍坊律师以案说法: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离婚诉讼中养老保险金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03(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离婚诉讼中人身保护裁定的探索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12(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离婚诉讼中的反诉问题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15(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 如何最快办理离婚
- 北京婚姻律师|离婚诉讼律师|婚外恋|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子女如何抚养|离婚抚养费如何支
- 苏州孙心远律师 经登记的离婚协议约定内容应当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