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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以案说法: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大部分条文都是用来讲解如何离婚分割财产的,其中也对大多常见问题时进行他统一规定。可在实务中往往也会遇到更多的复杂的情况,从而对适用哪一条法律而产生歧义。要知道,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重大价值、且增值较大的的房产而言。又会是一个不小的数额。本人代理的一起案件来分析房产分割中的一些问题。
   案件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059月与乙女相识,并开始同居。甲男在父母的资助下于200512月购买现房一套价值15万元,当时只付40%首付6万元,余款准备办理银行按揭。甲男于20065月办理了房产证,登记于个人名下。
甲乙双方于20066月份共同到银行办理按揭一共11万元。甲男在银行提供的文件上标明的房屋共有人一栏上让乙女签字,并在银行提供的声明书上签字认可。声明主要内容:该抵押房屋是由男乙双方共同购买,属于共同所有,共同还款。并由甲乙双方签字,捺手印。 
双方于20067月份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份举行婚礼。期间双方一直还款,但到200810月因为甲男犯案被判刑,与此同时甲乙双方感情也恶化,乙女外出打工。
后该房屋贷款就由甲父母交纳,因为该房屋空闲,甲父母将其出租。到2011年,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至此房屋价格大约在35万元左右。首付6万元,双方还贷3万元,甲父母还贷3万元,银行仍有5万元欠款。
虽然该案最终以调解解决,但其中的许多问题都值得借鉴!
法律分析:
一、确定该房屋是否共同所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本案来看,如果甲男不让乙女在银行的共有人文件上签字,或作出房屋是双方共有的声明。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完全认定该房的权属。双方具体分歧:该份甲方在银行的声明能具有多大的效力,能否证明该房屋是共同所有?当然双方及代理人肯定是各执一词。笔者认定,虽然该声明不能对抗第三人及房产证,但是在两人之间还是有效的。除非甲方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声明是虚假的。也只有这一点是男方唯一不利的地方,
该份在银行的声明在形式及内容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是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目的只是为维护银行的利益。根本不在于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核查。且当时并非已经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就让乙女以配偶身份在声明上签字。这显然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二、假如以共同财产论,应返还乙方的比例?
   既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析产,那不得不就从更精确的角度来考虑如何分割此房产。假设上述案件中,乙方承认首付的6万元是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甲男同意乙方在婚后为房屋共有人。假如现在分割,那对于男方婚前的6万元应如何处理。
A:是已经随着甲男的同意共有,而该6万元也已经是共同财产;
B:该6万元按债权处理,只返还甲方6万元,不算增值;
C:该6万元按甲方个人财产处理,按6万元再加自然增值一起返还;
上述问题中,站在哪个角度来分析都存在一定的道理,实务中肯定不会明确规定如何处理。
本人意见:如果综合各类法条分析,从法律方面应按A意见进行处理。既然甲方同意为共有,那意味着对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了处理,愿意分割一半给对方。没有特殊情况,应平分所有房产。
但在实务中,因为夫妻感情有可能存在特殊性,为结婚而更名,但并没有实际居住,或在一起生活时间很短。那这样分割确实不公平,房屋虽然是共同共有,但是也不能是说绝对的平分,如果双方同意可按投资比例进行分割。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无特殊情况还应平分为好。
三、甲父母还贷3万元,应怎么认定?
   针对本案存在的情况,假如房产为甲方所有,甲方父母还贷是属于甲乙双方的共同债权,还是甲方父母单独为甲方还的贷款。两者的区别在于,因为房屋增值可能会导致分割的数额并不一致。而且是两倍的差距。
如属于共同债权,那可以认定为该3万元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但因为增值一倍,那就房产价值而言这3万元就会变成6万元,而去掉3万元的债权,还剩下3万元,夫妻分割为每人1.5万元,也就是说女方一分钱不投入,却有1.5万元的收益。
    这显然是甲方父母所不愿看到的事情,因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乙方已经拒绝还贷,甲父母与女也是已经关系闹僵。很明显,甲方父母是出于为自己孩子的目的,而还贷。并没有任何为女方的意思表示。
本人意见:
从法律方面讲,毕竟因为甲乙双方夫妻关系的存续,依法应认定甲方父母还贷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乙方有权取得该还贷部分的增值分割。但法院审理案件,还要以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双方的行为来衡量,是否应取得该增值部分。本案中,甲方父母因为也可以从房屋出租中获取利益,可以弥补还贷损失;或者,甲方父母鉴于乙女实际情况自愿帮其还贷,双方关系都算可以,如果这样认定为共同债权分割增值,也算公平合理。反方面而讲,如果,乙方不仅占有房屋,享有利益,而且无故拒绝还贷,甲方父母无奈为保住房子还贷,那女方再要求还贷部分的增值分割。本人认为其行为已经明确表示恶意不履行相应义务,就不能享有相应权利,所以该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分析,只代表个人观点。
律师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对于房产而言,都规定的比较明确。但在实务的特殊情况,却是十分复杂。就单个案件而言就存在很多不同的情况,最好当面就具体案件与律师沟通才有可能取得明确的意见。
                                     王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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