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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形下,受害者的家属,除了希望得到民事赔偿外,还希望能够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是严肃的,轻者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重者是对被告人生命权利的剥夺。因此,只有在行为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时候,才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也不例外,只有在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肇事司机才够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且在因该司机的肇事行为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但是在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同时,该司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只要造成重伤1人以上的事故后果即被追究刑事责任: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5)严重超载;6)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同等责任,且该司机的肇事行为使得3人以上死亡。
对于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的肇事司机只存在民事赔偿问题,而在司机无责任的情况下,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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