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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王林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5号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在有偿使用的情况下,科研开发单位与委托单位(主持项目的部门)之间是合同关系。
当事人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公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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