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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110网律师

云南省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随着我国乡村道路系统的不断完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渐渐成为交通事故的常态。在近期办理的几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该类交通事故的发生较为生疏,很多基本法律常识都较为欠缺。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此作一个集中讲述,希望对深陷类似纠纷中的朋友有所帮助。
为了规范云南省审理交通事故为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云南省高级法院2009年第三次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共识,形成了《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这个会议纪要确立的关于人身伤害的规定,对我省处理交通事故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处理。
该《纪要》第18条具体规定了云南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承担比例。根据该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严格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二) 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
机动车一方80—90%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只需承担10%——20%的责任。
(三) 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60—70%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只需承担30%——40%的责任。
(四) 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40%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需承担60%——70%的责任。
(五) 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20—30%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需承担70%——80%的责任。
(六) 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造成具有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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