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应退还巨额彩礼钱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张峰律师
小王1989年出生的,小丽是1994年出生的。2011年1月,年仅16周岁的小丽经人介绍,与比她大5岁的小王相识,双方交往1个月后便开始谈婚论嫁。
经双方家长商量后,小丽和小王在相识仅1个月后订婚,女方收取男方聘礼及操办结婚宴席款共计6.4万元。由于双方均未到法定婚龄,当时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5日,小丽和小王按当地农村的风俗举行了婚礼,两人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
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小丽和小王经常会为琐事而争吵。某日,小丽因身体不适,再次与小王发生争吵,最后演变成打架。当天,小丽离家出走。之后,不论小王和家人如何努力,但始终找不到小丽。
小王说,为了娶小丽回家,我家花费了9.5万余元,可谓是把全部的积蓄都花进去了。老婆弃他而去,人财两空,让他感觉抬不起头来。
为了讨回尊严,小王于201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小丽和岳父、岳母列为被告,要求3名被告返还他给付的彩礼和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9.5万余元。
虽然是财产纠纷案件,但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因为小丽和小王结婚时都未达到法定婚龄,所有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即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在起诉书中,小王称在订婚时就花去聘金3万元。之后又按媒人转来的聘礼单将所列款项转给小丽家,举办婚礼时又花费2万余元。在整个结婚过程中,邹家共支付彩礼及各项费用共计95343元。
而小王的岳父则认为,女方家庭实际得到的彩礼仅为214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实际收受了男方彩礼50099元、衣服款1万元、“三金”折币款3000元,共计63099元。而剔除女方所置嫁妆19317元后,还剩43782元,女方应酌情予以返还。小王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因为缺乏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宣判,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判处小丽、小王的婚姻无效,女方家庭酌情返还男方婚约彩礼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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