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程设计机构进沪承接业务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
申办手续: | 1、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沪承接设计业务的申请书及建设方签署邀请或推荐境外机构在沪承接设计业务的邀请书(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报名者无须建设方邀请书); 2、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开业证书(包括经中国政府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 3、近5年资本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5、设计过的同类工程情况介绍; 6、联络方式。 |
办理程序: | |
办理依据: |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 3、《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沪府发(1985)108号) 4、《上海市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计单位在沪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建委沪建设[93]第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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