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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手续(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车管所驾驶员考试科
办理地址: 沁春路179号3号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办理时限: 申领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规定、手续齐备,当场办结;申领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五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办对象资格: 1、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3、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办手续: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⑴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⑶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现役军人申请驾驶证时,若无本市《居民身份证》的,凭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及部队团级以上证明,只可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是指上海市各区、县中心医院及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

  5、数码照片;

  6、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凭身份证明拍摄数码照片

  2、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凭身份证明进行身体检查;

  4、交纳相关费用;

  5、提交有关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军警换证手续;

  6、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7、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报名,由培训单位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理科考试费:40元/人次 沪价涉(92)191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40元/科目 沪价涉(92)191号;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5元/人 沪价涉(92)191号;   转证手续费:5元/次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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