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2-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安徽省金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陈升与张静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升和张静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张静,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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