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债务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2-05-21 作者:张勇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谭品富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承包的果园,所产生的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的离婚约定损害了第三人 的利益,属规避法律的行为。离婚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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